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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毒偵字第二五七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徒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一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 乙○○ 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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