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毒偵字第二五七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徒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一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 乙○○ 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