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 被 告 丁○○
- 選任辯護人 曾子珍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丙○○、甲○○、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丙○○、乙○○、甲○○、丁○○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將渠等收押,復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