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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光進周紹武張瑛宗

  • 被告
    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受僱於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廠之攪拌水泥車 司機,係從事於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時十分許,駕 駛車號S九─0六八號攪拌水泥大貨車,沿南六五線,自拔林往隆田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行經臺南縣官田鄉拔林村附近(南六五線一公里四百公尺處),本應注 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在雙 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 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 經過上開路段時,未能及早注意車前人車動態,又未注意保持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適同一時、地,甲○○雖未取得駕駛執照,酒後猶駕騎車號VTB─六五九號 輕機車(甲○○涉嫌違反公共危險部分業據另案偵辦),沿南六五線,由北往南 方向騎駛,本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機慢車應在劃設 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且慢車 不得侵入快車道行駛等規定,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 ,於通過上開路段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侵入快車道及對向車道行駛,並未注意 隨時採取應變措施,由於雙方各有上述之疏失,致雙方於前開路段均避煞不及而 發生碰撞,甲○○摔倒在地後,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枕部硬腦膜外出血及右 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股骨幹開放性骨折併骨髓炎、左眼外傷性內斜視、左側股 上髁骨折及左小髓二處撕裂傷、疑似肝臟挫傷、左側外展神經麻痺等傷害,因認 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張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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