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二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一三二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拘役四十日及五十日,第三次甚至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猶不知悔改,再次於酒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九一毫克情況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視法令於無物,且被告所駕駛者,又為危險程度較高之自小貨車,對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形成莫大危害,另被告犯後復飾詞狡辯,未見絲毫悔意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