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0二號),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受僱於台南縣麻豆鎮○○里○○路三 一號二樓「丙○○○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源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展公 司業務並代向在台南縣之公司客戶收取貸款等工作,詎其於任職期間,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止 ,利用業務上代收保管客戶各項貨款之便,連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財 物侵占入己多次,總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嗣 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因無故未至公司上班,經德源成公司查覺有異 而於同年二月二日派員盤點,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源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德源成公司於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各客戶所簽署之聲明書、 估價單及對帳所用之業務代表銷貨日報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見發查卷第十二頁至 第九十九頁、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六十三頁),被告於上開時間將所收取應 繳還告訴人之款項,挪為私用,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 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頗見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 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復考量被告於 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其提出之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徵,本院因認前開對被 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出 貨 日 期 │ 犯 罪 所 得 ├──┼───────┼───────────┼───────────── │一 │臺灣情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三百元 ├──┼───────┼───────────┼───────────── │二 │永勝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七百五十元 ├──┼───────┼───────────┼───────────── │三 │育德商號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四 │文哥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五 │紅龍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七百五十元 ├──┼───────┼───────────┼───────────── │六 │LKK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七 │精靈商號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三千五百九十二元 ├──┼───────┼───────────┼───────────── │八 │阿政超商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一千八百八十元 ├──┼───────┼───────────┼───────────── │九 │阿政超商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四日 │一千三百八十五元 ├──┼───────┼───────────┼───────────── │十 │洪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一千八百三十元 ├──┼───────┼───────────┼───────────── │十一│香梅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一千四百元 ├──┼───────┼───────────┼───────────── │十二│寶萊富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九百元 ├──┼───────┼───────────┼───────────── │十三│進寶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二千二百五十元 ├──┼───────┼───────────┼───────────── │十四│尚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 │四千九百二十元 ├──┼───────┼───────────┼───────────── │十五│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 │三千一百二十元 ├──┼───────┼───────────┼───────────── │十六│進寶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五千六百五十元 ├──┼───────┼───────────┼───────────── │十七│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 │四百五十元 ├──┼───────┼───────────┼───────────── │十八│阿琴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 │四千二百七十五元 ├──┼───────┼───────────┼───────────── │十九│尚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 │四千六百七十五元 ├──┼───────┼───────────┼───────────── │二十│寶萊富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三千三百九十元 ├──┼───────┼───────────┼───────────── │二一│順意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一千四百九十元 ├──┼───────┼───────────┼───────────── │二二│三太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七百二十元 ├──┼───────┼───────────┼───────────── │二三│阿鳳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一千零七十五元 ├──┼───────┼───────────┼───────────── │二四│諸意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二百二十五元 ├──┼───────┼───────────┼───────────── │二五│超發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四百七十元 ├──┼───────┼───────────┼───────────── │二六│進寶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二千七百元 ├──┼───────┼───────────┼───────────── │二七│阿華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九百元 ├──┼───────┼───────────┼───────────── │二八│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二十元 ├──┼───────┼───────────┼───────────── │二九│阿美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三十│丞國號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四百五十元 ├──┼───────┼───────────┼───────────── │三一│大鳳皇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二十元 ├──┼───────┼───────────┼───────────── │三二│檳榔十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四百九十五元 ├──┼───────┼───────────┼───────────── │三三│新益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四十五元 ├──┼───────┼───────────┼───────────── │三四│噴火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二百二十五元 ├──┼───────┼───────────┼───────────── │三五│永二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七百二十元 ├──┼───────┼───────────┼───────────── │三六│寶島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二百七十元 ├──┼───────┼───────────┼───────────── │三七│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七百二十元 ├──┼───────┼───────────┼───────────── │三八│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三千零三十元 ├──┼───────┼───────────┼───────────── │三九│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二千七百零五元 ├──┼───────┼───────────┼───────────── │四十│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五百十五元 ├──┼───────┼───────────┼───────────── │四一│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三千四百元 ├──┼───────┼───────────┼───────────── │四二│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二千七百八十元 ├──┼───────┼───────────┼───────────── │四三│進寶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七千一百二十元 ├──┼───────┼───────────┼───────────── │四四│金利多便利商行│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九千二百三十元 ├──┼───────┼───────────┼───────────── │四五│三角地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五百八十元 ├──┼───────┼───────────┼───────────── │四六│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三千五百三十元 ├──┼───────┼───────────┼───────────── │四七│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二千四百十五元 ├──┼───────┼───────────┼───────────── │四八│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三千六百七十五元 ├──┼───────┼───────────┼───────────── │四九│耘賓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元 ├──┼───────┼───────────┼───────────── │五十│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四千零七十五元 ├──┼───────┼───────────┼───────────── │五一│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五千零三十元 ├──┼───────┼───────────┼───────────── │五二│大姐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五三│不詳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至同│六千三百十二元 │ │ │年二月二日 │ ├──┼───────┴───────────┴───────────── │總計│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