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一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一三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二)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除甲○○先後二次幫助犯行,係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連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概括故意為之,應予補充,及謝玉鶴匯入甲○○出售之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戶內之金額,計僅有二筆,每筆均為新台幣(以下同)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合計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聲請書誤為載四十九萬八千九百九十四元,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