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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八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八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七一、九二○六號)及移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意圖銷售擅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設於臺南市○○路七十三號「巨蛋GAME生活館」之負責人,以販賣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為業,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商標乃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公司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商品。其中附表一編號二之部分電腦遊戲軟體光碟片(數量及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則分屬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之著作權,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上開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亦均為仿品,且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遊戲光碟、卡匣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商標圖樣及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商品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亦均係擅自重製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公司(並包含附表二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卡匣。惟甲○○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擅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暨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未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及附表二所示商標及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利用網際網路購入如附表所示盜錄之光碟片,繼而在上址以擺設目錄供顧客選購之方式,再分別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享有商標及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片,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並藉以行使該等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且以此為常業,賴以維生。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六十巷十二號甲○○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錄遊戲卡匣及光碟,暨供燒錄盜版光碟所用之物。

二、證據名稱:⒈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五、六頁),⒉告訴代理人陳文銓之指述(見警卷第三頁至第十頁,偵查卷第十六、十七頁),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見警卷第十四頁至第十八頁),⒋現場蒐證照片十五張(見警卷第二三頁至第三五頁),⒌扣案盜版光碟商標及著作權證明文件(見偵查卷第二十頁至第四九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以擅自重製遊戲光碟之方式為常業,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常業,應論以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罪【起訴書雖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應係第九十三條之誤植)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惟按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三日生效施行,原起訴書就此漏未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且其中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部分亦業經刪除。惟依據起訴書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業已敘及被告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擅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三項部分,上開業經起訴部分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又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雖未修正,惟其所依據之構成要件即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業經修正,自應認定上開刑罰法律有法律變更,本於本案具體事實為整體判斷適用,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應以新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行為人為有利,自應適用新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併此敘明】。又被告明知所重製販賣之遊戲光碟、卡匣仿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在遊戲光碟之電視畫面上或卡匣上標示有前開文字表示,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商品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公司所生產,核其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中被告偽造盜版遊戲光碟後持以販賣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準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就此雖漏列上開法條,惟上開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違反著作權法犯罪事實部分,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同此敘明】、【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八四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實質上為同一犯罪事實,乃法律上同一案件,亦在本院審理範圍內】。被告先後多次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被告所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連續違反商標法及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三罪,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論處。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遊戲光碟數量、所得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六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㈡扣案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仿冒遊戲卡匣及光碟,係被告違反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雖亦有沒收規定,惟商標法乃規定義務沒收,而著作權法則規定裁量沒收,因此就符合義務沒收之上開物品,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之規定】。另扣案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五之物,乃係被告所有,供擅自重製光碟常業罪即製作盜版光碟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三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請求為前揭刑度及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公訴人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侵害著作商標權人及供盜版使用物品名稱│    數      量    │
├──┼──────────────────┼─────────┤
│一  │盜版Nintendo遊戲卡匣        │叁拾貳片          │
├──┼──────────────────┼─────────┤
│二  │盜版Play Statio2遊戲光碟 │肆仟陸佰壹拾捌片  │
├──┼──────────────────┼─────────┤
│三  │盜版Play Station遊戲光碟 │陸仟零捌拾伍片    │
├──┼──────────────────┼─────────┤
│四  │盜版SEGA SATURN遊戲光碟   │壹仟壹佰零伍片    │
├──┼──────────────────┼─────────┤
│五  │盜版X—BOX遊戲光碟              │壹佰捌拾伍片      │
├──┼──────────────────┼─────────┤
│六  │盜版Nintendo DREAM CA│貳仟零壹拾伍片    │
│    │ST遊戲光碟                        │                  │
├──┼──────────────────┼─────────┤
│七  │盜版遊戲光碟目錄                    │捌拾肆本        │
├──┼──────────────────┼─────────┤
│八  │包裝紙及棉套                        │壹箱              │
├──┼──────────────────┼─────────┤
│九  │空白光碟片                          │肆佰柒拾玖片      │
├──┼──────────────────┼─────────┤
│十  │電腦主機(含內建燒錄器叁台)        │壹台              │
├──┼──────────────────┼─────────┤
│十一│螢幕及鍵盤                          │各壹個            │
├──┼──────────────────┼─────────┤
│十二│一對一燒錄器                        │貳台              │
├──┼──────────────────┼─────────┤
│十三│一對二燒錄器                        │壹台              │
├──┼──────────────────┼─────────┤
│十四│單一燒錄器                          │柒台              │
├──┼──────────────────┼─────────┤
│十五│印表機                              │壹台              │
└──┴──────────────────┴─────────┘
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二部分遊戲光碟)
┌──┬──────────────┬──────────────┬───
│編號│  被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數量
├──┼──────────────┼──────────────┼───
│ 一 │真三國無雙中文版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九片
├──┼──────────────┼──────────────┼───
│ 二 │不可能的任務中文版          │同右                        │五片
├──┼──────────────┼──────────────┼───
│ 三 │真三國無雙二中文版          │同右              │三片
├──┼──────────────┼──────────────┼───
│ 四 │三國志戰記中文版            │同右                        │五片
├──┼──────────────┼──────────────┼───
│ 五 │三國志戰記二                │同右                        │三片
├──┼──────────────┼──────────────┼───
│ 六 │真三國無雙三EMPIRES  │同右                        │一片
├──┼──────────────┼──────────────┼───
│ 七 │戰國無雙                    │同右                        │三片
├──┼──────────────┼──────────────┼───
│ 八 │紅之海二                    │同右                        │六片
├──┼──────────────┼──────────────┼───
│ 九 │三國志九                    │同右                        │五片
├──┼──────────────┼──────────────┼───
│ 十 │三國志八                    │同右                        │二片
├──┼──────────────┼──────────────┼───
│十一│三國志七                    │同右                        │四片
├──┼──────────────┼──────────────┼───
│十二│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        │同右                        │一片
├──┼──────────────┼──────────────┼───
│十三│信長之野望—嵐世記          │同右                        │二片
├──┼──────────────┼──────────────┼───
│十四│信長之野望—蒼天錄          │同右                        │一片
├──┼──────────────┼──────────────┼───
│十五│太閣立志傳四                │同右                        │六片
├──┼──────────────┼──────────────┼───
│十六│決戰二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十七│真三國無雙二猛將傳          │同右                        │一片
├──┼──────────────┼──────────────┼───
│十八│鋼鐵之咆哮二                │同右                        │四片
├──┼──────────────┼──────────────┼───
│十九│提督之決斷四                │同右                        │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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