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О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以「CHENG‧S」名義署押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貳紙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CHENG‧S」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鄭淑文之指訴。
(三)信用卡簽單影本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照片二紙。
(四)和解書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