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О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九0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八九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進行審判,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適用該法 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乃由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 之罪,是商業為納稅義務人,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時,即應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轉嫁處罰該商業負責人。又商業登記法所 稱之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該法第二條著有 明文。而同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 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復為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三四號判決參照)。是以,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漏載前段)、第三項(漏此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量處如原判 決主文所示之刑,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 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 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 ,始足構成。是納稅義務人究係逃漏何種稅捐?稅額若干?自應於判決書之犯罪 事實欄內詳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 九四號判決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 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 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六號判決參照)。㈢查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丙○○(原名邱志輝)原係屏東縣內埔鄉○○村○○路一八0巷九號一樓承 泰工程行依據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負有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乙○○於九 十一年間並未在上開工程行工作及支薪,竟於九十二年間某日將乙○○自九十一 年一月至十二月間在承泰工程行任職,支領薪資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七千二百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行使,使承泰工程 行之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方法逃漏承泰工程行九十一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乙○○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此部分之 事實與原判決即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九0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具有連續犯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云云。 ㈣惟查,公訴人就此被害人乙○○部分,被告所屬之承泰工程行究係逃漏稅額若干 並未於上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內詳為記載,亦未舉證證明之。是以,上訴人就被告 於被害人乙○○部分究係逃漏稅額若干,既未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因上訴人係 以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上訴前來,本院乃不予一併審理,此部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依法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 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