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39號
-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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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
- 李又文
- 自訴代理人
- 李文禎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被告
- 乙○○ 39歲
- 選任辯護人
- 方文賢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39號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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