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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謝瑞龍黃翰義徐千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39號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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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李又文
自訴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自訴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告
乙○○ 39歲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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