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處刑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與甲○○二人原為友人,雙方曾共同使用甲○○其所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屬「天堂」網路遊戲之帳號「0000000000」及虛擬人物「決不認輸」之ID,詎乙○○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十時十五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崑山科技大學旁漫遊網際網路店內,透過店內提供之ADSL寬頻數據帳號連接網際網路後,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無故在電腦上輸入甲○○所有上開帳號、密碼,連結進入「天堂」遊戲所屬「愛神」伺服器主機,操作甲○○上開帳號所代表之虛擬人物「決不認輸」,而入侵遊戲橘子公司所有電腦及相關設備,並將甲○○所有虛擬人物「決不認輸」之天幣二千一百萬元(原聲請書誤載為二千一百元)之電磁紀錄移轉變更予許銀長所有之ID「柳少白」帳號內,致生損害於甲○○,與遊戲橘子公司對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並取得許銀長所給付之代價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嗣經甲○○發現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市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天堂」遊戲歷程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不良前科紀錄,其因一時貪念,誤蹈刑章,並參酌其犯罪之手段、所得不法利益之價值,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 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