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 被告
- 乙 ○ ○
- 指定辯護人
- 甲 ○ ○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