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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八八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家琦」署押各壹枚(含複寫部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一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 乙○○ 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    法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9 條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條之 2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商店名稱     │盜刷或預借現金數額│
├──┼───────────┼────────┼─────────┤
│ 一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寶銀樓        │二萬九千八百元    │
│    │下午三時十四分        │                │                  │
├──┼───────────┼────────┼─────────┤
│ 二 │九十二年五月三日      │水噹噹小吃部    │一萬三千零一十元  │
│    │凌晨零時二十六  │                │                  │
├──┼───────────┼────────┼─────────┤
│ 三 │九十二年五月三日      │簡愛化粧品專賣店│五千三百元        │
│    │上午五時二十六        │                │                  │
├──┼───────────┼────────┼─────────┤
│ 四 │九十二年五月三日      │浥宏汽車材料行  │一萬元            │
│    │下午五時四十三分      │                │                  │
├──┼───────────┼────────┼─────────┤
│ 五 │九十二年五月四日      │香亭小吃部      │八千四百一十五元  │
│    │凌晨二時四十九分      │                │                  │
└──┴───────────┴────────┴─────────┘
┌──┬───────────┬────────┬─────────┐
│ 六 │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金美山銀樓      │二萬零九百元      │
│    │晚上七時四十七分      │                │                  │
├──┼───────────┼────────┼─────────┤
│ 七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佳君冰KTV    │四千七百元        │
│    │凌晨一時二十九        │                │                  │
├──┼───────────┼────────┼─────────┤
│ 八 │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賓士KTV      │四千二百五十五元  │
│    │凌晨二時四十八分      │                │                  │
├──┼───────────┼────────┼─────────┤
│ 九 │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真情菸酒行      │六千九百元        │
│    │凌晨一時五十一分      │                │                  │
├──┼───────────┼────────┼─────────┤
│ 十 │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簡愛化粧品專賣店│五千三百元        │
│    │上午六時廿分      │                │                  │
├──┼───────────┼────────┼─────────┤
│十一│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水噹噹小吃部    │八千八百四十元    │
│    │凌晨零時五十七分      │                │                  │
└──┴───────────┴────────┴─────────┘
┌──┬───────────┬────────┬─────────┐
│十二│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下午三時四十一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三│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下午一時十三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四│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下午一時十四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五│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五百元            │
│    │下午一時十五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六│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上午十時五十三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七│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上午十時五十四分      │永康分行ATM  │                  │
└──┴───────────┴────────┴─────────┘
┌──┬───────────┬────────┬─────────┐
│十八│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商業銀行    │三千元            │
│    │上午十時五十五分      │永康分行ATM  │                  │
├──┼───────────┼────────┼─────────┤
│十九│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凌晨二時十四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十│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凌晨二時十五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一│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商業銀行    │一萬元            │
│    │凌晨二時十六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凌晨一時二十一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凌晨一時二十三分      │永康分行ATM  │                  │
└──┴───────────┴────────┴─────────┘
┌──┬───────────┬────────┬─────────┐
│二四│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凌晨一時二十三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五│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五百元            │
│    │晚上九時六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六│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晚上九時八分          │永康分行ATM  │                  │
├──┼───────────┼────────┼─────────┤
│二七│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商業銀行    │二百元            │
│    │凌晨零時三十分        │永康分行ATM  │                  │
├──┴───────────┴────────┴─────────┤
│合   計:十五萬九千六百二十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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