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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忠鎣林勝利鍾邦久

  • 被告
    甲00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00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00明知其父顏坤記(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及其兄丁○○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共同自民國九十年九 月份起,僱用乙00(另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董和楠(另案起訴)等人基 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未經取得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攝影著作與美術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 片(CD)、影音光碟片(VCD),竟猶基於幫助之意思,在顏坤記利用其所 有之電腦、出版機、沖版機、晒版機、影印機等物,其臺南市○區○○路三巷二 六號「新記企業社」重製音樂及視聽光碟片封面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製作成PS 印刷母版後,指示其子被告甲00將已完成之PS印刷母版,攜往臺南市○區○ ○路三六號「坐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坐標公司),惟被告甲00除幫助 送件外,並未獨力完成委託訂製等具體事項,仍由顏坤記本人另行聯絡委託訂製 之數量等細節後,坐標公司始依其委託內容依該印刷母版加工重製成音樂光碟片 及影音光碟片封面、標頭等印刷品,足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音樂光碟片及影 音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因認被告甲00涉犯幫助顏坤記、丁○○違反修正前 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00涉犯前開犯行,係以另案被告顏坤記、丁○○、董和楠等人 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 二一0六二號提起公訴在案,事證甚明,被告甲00亦已自承知悉前開各人所為 係從事盜版光碟等語,則其偶而幫助前開各人將完成之PS印刷母版送往坐標公 司,即難謂非幫助犯意之行為,復有甲○○先後於警訊、偵查中所為證詞、另案 被告董和楠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供述及證人乙○○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所為 證詞,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 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 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再訴訟上證明之證據資料,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循,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分別著有五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七十六 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甲00固坦曾承其父親顏坤記之命送印刷母版至坐標公司二次之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右揭犯行,辯稱並不知道父親從事盜版光碟,是案發後才知道的 ,其送的印刷母版是兩塊鋁板疊住黏著,外觀看不出那是什麼東西,伊並不知道 PS刷印母版是盜版的,是警察查到其父親,才知道那是盜版,而且其父親之前 有承做合法版權,伊並不知道所送的母版是盜版的,且其剛高中畢業,不可能跟 父親去做盜版等語。經查:(一)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 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0二二號判例參照)。(二)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董和楠於偵 查所供證詞與公訴之事實尚無關涉(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二一0六二號偵查卷)。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證人乙○○即座標公司廠長於偵查中 證稱被告他父親偶而會叫被告拿網版過來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號偵查卷第十六頁);證人甲○○即座標公司員工於警詢 時證稱被告在家裡幫他父親的忙(見警卷第十五頁);偵查時證稱被告偶而會來 拿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0六二號偵查卷第五十 五頁背面),公訴人所提出前揭證人之供述證據,自渠等所供內容均尚難證明被 告有幫助顏坤記、丁○○犯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又證人乙○○、甲○○於本院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審理時亦均結證稱被告偶而會代他父親送PS印刷母版 來公司,該PS印刷母版都是外包裝封好的,送到時不用拆,放著後被告就離去 ,要如何印PS印刷母版內都有紀錄等語,亦僅能證明被告曾送PS印刷母版至 座標公司之事實,仍無法證明其母版內容為盜版係被告所明知。(三)被告雖曾 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警詢時供稱:「(本隊在台南市○區○○路七號工廠查獲大 量盜版光碟及封面、標頭,經本隊查證及各項資顯示,該工廠負責人疑是你父親 ,你作何解釋?)我父親做盜版光碟我知道,但是那家工廠是不是我父親的,我 不知道。因為我父親都沒有跟我講過,有時好奇問他,他都回答大人的事小孩不 要管那麼多,所以我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十一頁背面),查當時係因警於 九十年十一月十日零時二十分許搜索台南市○區○○路七號工廠,同步亦搜索被 告台南市○區○○路三巷二十六號住處後,被告於同日七時三十分在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第二總隊五大隊以證人身分作證,被告接受警詢時係列為「證人」,自無 法於警詢中對之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程序, 又若係以證人名義,實則為「被告」之身分詢問,除未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之程序外,警卷內亦未附該次警詢之錄音帶,該供詞之證據能力顯有問題,故僅 就被告於警詢時以「證人」身份供稱「我父親做盜版光碟我知道」,尚難證明係 其父親被查獲後始知其做盜版光碟,抑或查獲前即已知其做盜版光碟之事實。( 四)被告九十年八月間甫自私立長榮中學畢業,有被告畢業成績單附卷可佐,被 告之父親顏坤記前曾受託承製合法音樂CD、卡帶、印刷品等情,亦有士銘音樂 事業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之印刷品委託書十九紙、豪 記影視唱片有限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之委託書三十五 紙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所辯其父親顏坤記原亦有承做合法版權者,當時甫高中畢 業偶為其父代送印刷母版,惟不知係是否盜版之辯解,尚非無稽。 五、綜上,被告被訴涉犯前揭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有何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被訴犯幫助顏坤記、丁○○違反修正 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一: 告訴人 錄音著作 一、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妹(真實)二、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陳曉東(自由港等) 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F4流星雨 四、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溫嵐(LANDY等) 五、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蘇永康(悲傷止步等) 六、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學友(天這麼熱等) 七、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周華健(忘憂草等) 八、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陶子(夢見等)九、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許如芸(說給你聽等) 十、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迅(低等動物等) 十一、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紀曉君(野火等) 十二、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SHE(女朋友) 十三、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謝金燕(永遠愛你等) 王識賢(腳踏車等) 十四、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亞洲最強 十五、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情義等 附表二: 告訴人 視聽著作名稱 一、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麗痴狂 二、同右 珍珠港 三、同右 失落的帝國 四、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震撼教育 五、同右 狂風沙 六、同右 天翻地覆 七、同右 人工智慧 八、同右 貓狗大戰 九、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決戰猩球 十、同右 致命玩笑 十一、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派二 十二、同右 三劍客 十三、同右 戰地情人 十四、同右 靈異驚魂 十五、美商美國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救世主 十六、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聖經密碼戰 十七、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一世狂野 十八、同右 尖峰時刻二 十九、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小偷遇到賊 二十、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追夢高手 廿一、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來去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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