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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清水林欣玲謝瑞龍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曾子珍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丙○○、甲○○、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丙○○、乙○○、甲○○、丁○○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將渠等收押,復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清 水

法 官 林 欣 玲

法 官 謝 瑞 龍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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