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53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靜娟」應更正為「法官莊玉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靜娟」,顯係「法官莊玉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