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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0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6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證據清單除補記載: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慧娟

書記官 黃淑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