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6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證據清單除補記載: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