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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8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交付強制戒治期滿,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再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正在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應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甲○○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晚上,在基隆市○○區○○街三十巷二號其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放在鋁鉑紙上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甲○○因案通緝而為警逮捕,經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查獲之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確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復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交付強制戒治期滿,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行為應被其施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並三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四月、六月後,竟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意志不堅,惟其犯罪係戕害自身,尚未害及他人,所犯情節,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公訴意旨雖以犯後態度不佳,具體求刑被告有期徒刑十月,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本院審酌上情,認科以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戒,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3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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