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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文祺林中如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五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嗣再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十月十四日訊問被告甲○○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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