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邱銘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因被告否認犯罪,恐其勾串共犯之供述,所涉犯復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延長羈押間二月在案。
二、茲再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