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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情形亦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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