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陳金虎
- 被告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七號、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因失業又為照護罹患大腸癌之母親黃倪秀子,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程式,分別係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影視聽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該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在臺南市○區○○○路三七0巷六號十三樓之二租屋處,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及電腦螢幕等器具,在不知情之網路主機代管業雅虎奇摩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頁空間(網址為:http://home.kimo.com.tw/byppgi),架設「PPGI─MP3」網站,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止,連續在上址租屋處,自網路下載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影片、電腦程式、遊戲程式,且未經上開著作權財產人同意或授權,利用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及電腦螢幕等器具,連續擅自重製於光碟內,並以http://go.to.將網址轉至http:go.to.ppgimp3之「PPGI─MP3」網站,提供前揭之盜版光碟影片、電腦程式、遊戲程式目錄,以網路線上訂購方式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上開光碟片,以電腦程式及遊戲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電影VCD光碟片八十元代價,連續販售與不特定人,並以電子郵件帳號pgcn@gcn.net.tw接取訂單,再利用「代收貨價」之方式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收取貨款及交付上開光碟片與不特定之客戶,並將收取之貨款匯入不知情之黃倪秀子向臺南郵局所申請郵局帳戶(局號:00 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及丙○○本人之 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 0號),以此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之光碟重製物 而侵害上開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與犯罪無涉之空白信封一批,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受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以及告訴代理人何存忠、甲○○分別於偵查及警詢指述(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七號偵查卷第二一頁、第二二頁;警卷第六頁至第八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一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被告丙○○住宅搜索在電腦截取之畫面六幀、電子郵件帳號「pgcn@gcn.net.tw」網址IP資料一紙、「PPGI─MP3」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一份、著作權證明文件一份、扣押物品清單一份、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本件受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一份等附卷(詳警卷第九頁至第十二頁、第二十三頁至第二五頁、第三0頁至第五六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偵查卷第三0頁至第一四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七號偵查卷第十八頁、第十九頁、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三二頁)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證,互核相符,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生效,參酌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修正後規定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而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其中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部分,刪除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換言之,即不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不論是否意圖營利,均應加以處罰,且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部分,亦刪除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且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上揭二條罪名,均以修正前著作權法為輕,被告行為係在該法修正公布以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著作權法規定論處。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低度行為(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向不特定之客戶收取貨款及交付上開盜版光碟片,以及將收取之貨款匯入上開郵局帳戶內,為間接正犯),為其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為,與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尚有未洽。被告先後多次意圖營利而重製光碟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重製之犯行,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堪認其素行良好,並審酌被告之母親黃倪秀子罹患大腸癌,有全民健康保險門診處方箋一紙及戶籍謄本一份存卷(詳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七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可憑,其行為時失業又為照護罹癌之母親而犯本案,以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已得告訴代理人甲○○之宥恕,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覓得在東莞色真塑膠有限公司擔任財務之正當工作,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除附表三編號⒌之空白光碟片一三八片,被告供承係其所有供本件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空白信封一批,被告雖供承係其所有,惟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附表一: ┌──┬───────┬───┬───┬─────┐ │編號│影片名稱 │數量 │種類 │著作權人 │ │ │ │(片) │ │ │ ├──┼───────┼───┼───┼─────┤ │1 │麻辣女王 │2 │CD-R │美商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 │2 │珍珠港 │3 │CD-R │限公司 │ ├──┼───────┼───┼───┤ │ │3 │神鬼奇航 │3 │CD-R │ │ ├──┼───────┼───┼───┤ │ │4 │熊的傳說 │2 │CD-R │ │ ├──┼───────┼───┼───┤ │ │5 │奔騰年代 │2 │CD-R │ │ ├──┼───────┼───┼───┤ │ │6 │麻雀變公主 │2 │壓片 │ │ ├──┼───────┼───┼───┤ │ │7 │獸性大發 │2 │CD-R │ │ ├──┼───────┼───┼───┤ │ │8 │小鬼當家4 │2 │CD-R │ │ ├──┼───────┼───┼───┤ │ │9 │沙漠奇兵 │2 │CD-R │ │ ├──┼───────┼───┼───┤ │ │10 │辣媽寫真 │2 │CD-R │ │ ├──┼───────┼───┼───┤ │ │11 │神鬼奇航 │2 │CD-R │ │ ├──┼───────┼───┼───┤ │ │12 │女狼俱欒部 │2 │CD-R │ │ ├──┼───────┼───┼───┤ │ │13 │海底總動員 │2 │CD-R │ │ ├──┼───────┼───┼───┤ │ │14 │辣媽辣妹 │2 │CD-R │ │ ├──┼───────┼───┼───┤ │ │15 │托斯卡尼豔陽下│2 │CD-R │ │ ├──┼───────┼───┼───┤ │ │16 │鬼屋 │2 │CD-R │ │ ├──┼───────┼───┼───┤ │ │17 │變身國王 │2 │CD-R │ │ ├──┼───────┼───┼───┤ │ │18 │本能反應 │1 │DVD │ │ ├──┼───────┼───┼───┤ │ │19 │扭轉未來 │2 │CD-R │ │ ├──┼───────┼───┼───┤ │ │20 │我的野蠻網友 │2 │CD-R │ │ ├──┼───────┼───┼───┤ │ │21 │102真狗 │2 │CD-R │ │ ├──┼───────┼───┼───┤ │ │22 │神隱少女 │2 │CD-R │ │ ├──┼───────┼───┼───┼─────┤ │23 │千驚萬險 │2 │CD-R │美商華納兄│ ├──┼───────┼───┼───┤弟娛樂公司│ │24 │天搖地動 │2 │CD-R │ │ ├──┼───────┼───┼───┤ │ │25 │綠色奇蹟 │3 │CD-R │ │ ├──┼───────┼───┼───┤ │ │26 │出軌 │2 │CD-R │ │ ├──┼───────┼───┼───┤ │ │27 │致命砍人節 │2 │CD-R │ │ ├──┼───────┼───┼───┤ │ │28 │美麗蹺家人 │2 │CD-R │ │ ├──┼───────┼───┼───┤ │ │29 │向左走向右走 │4 │CD-R │ │ ├──┼───────┼───┼───┤ │ │30 │駭客任務3 │4 │CD-R │ │ ├──┼───────┼───┼───┤ │ │31 │搶錢袋鼠 │2 │CD-R │ │ ├──┼───────┼───┼───┤ │ │32 │鬼影人 │3 │CD-R │ │ ├──┼───────┼───┼───┤ │ │33 │貓狗大戰 │2 │CD-R │ │ ├──┼───────┼───┼───┤ │ │34 │神秘河流 │2 │CD-R │ │ ├──┼───────┼───┼───┤ │ │35 │金雞 │4 │CD-R │ │ ├──┼───────┼───┼───┤ │ │36 │駭客任務2 │2 │CD-R │ │ ├──┼───────┼───┼───┤ │ │37 │AI人工智慧 │2 │CD-R │ │ ├──┼───────┼───┼───┤ │ │38 │龍潭虎穴 │2 │CD-R │ │ ├──┼───────┼───┼───┤ │ │39 │火柴人 │2 │CD-R │ │ ├──┼───────┼───┼───┤ │ │40 │哈利波特1 │3 (起│CD-R │ │ │ │ │訴書誤│ │ │ │ │ │載為2 │ │ │ │ │ │) │ │ │ ├──┼───────┼───┼───┤ │ │41 │絕配冤家 │2 │CD-R │ │ ├──┼───────┼───┼───┤ │ │42 │劍魚 │2 │CD-R │ │ ├──┼───────┼───┼───┤ │ │43 │甜蜜的十一月 │2 │CD-R │ │ ├──┼───────┼───┼───┤ │ │44 │我的希臘婚禮 │2 │CD-R │ │ ├──┼───────┼───┼───┤ │ │45 │貼身情人 │2 │CD-R │ │ ├──┼───────┼───┼───┤ │ │46 │哈利波特1 │4 │CD-R │ │ ├──┼───────┼───┼───┤ │ │47 │八腳怪 │2 │CD-R │ │ ├──┼───────┼───┼───┼─────┤ │48 │失控的陪審團 │4 │CD-R │美商廿世紀│ ├──┼───────┼───┼───┤福斯影片股│ │49 │安娜與國王 │3 │CD-R │份有限公司│ ├──┼───────┼───┼───┤ │ │50 │鐵達尼 │3 │CD-R │ │ ├──┼───────┼───┼───┤ │ │51 │當我們黏在一起│2 │CD-R │ │ ├──┼───────┼───┼───┤ │ │52 │紅磨坊 │2 │CD-R │ │ ├──┼───────┼───┼───┤ │ │53 │英雄 │2 │CD-R │ │ ├──┼───────┼───┼───┤ │ │54 │X戰警2 │2 │CD-R │ │ ├──┼───────┼───┼───┤ │ │55 │衝出逆境 │2 │CD-R │ │ ├──┼───────┼───┼───┤ │ │56 │28天毀滅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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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8 │浴血叢林 │2 │CD-R │ │ ├──┼───────┼───┼───┤ │ │79 │魔法靈貓 │2 │CD-R │ │ ├──┼───────┼───┼───┤ │ │80 │綠巨人浩客 │2 │CD-R │ │ ├──┼───────┼───┼───┤ │ │81 │神鬼傳奇2 │2 │CD-R │ │ ├──┼───────┼───┼───┤ │ │82 │侏儸紀公園 │2 │CD-R │ │ ├──┼───────┼───┼───┼─────┤ │83 │霹靂嬌娃2 │2 │CD-R │美商哥倫比│ ├──┼───────┼───┼───┤亞影片股份│ │84 │限制級戰警 │4 │CD-R │有限公司 │ ├──┼───────┼───┼───┤ │ │85 │凸槌大亨 │2 │CD-R │ │ ├──┼───────┼───┼───┤ │ │86 │愛你在心眼難開│3 │CD-R │ │ ├──┼───────┼───┼───┤ │ │87 │英雄不回頭 │2 │CD-R │ │ ├──┼───────┼───┼───┤ │ │88 │抓狂管訓班 │2 │CD-R │ │ ├──┼───────┼───┼───┤ │ │89 │絕地戰警2 │2 │CD-R │ │ ├──┼───────┼───┼───┤ │ │90 │致命ID │2 │CD-R │ │ ├──┼───────┼───┼───┤ │ │91 │免死金牌 │2 │CD-R │ │ ├──┼───────┼───┼───┤ │ │92 │霹靂嬌娃 │2 │CD-R │ │ ├──┼───────┼───┼───┤ │ │93 │好萊塢重案組 │2 │CD-R │ │ ├──┼───────┼───┼───┤ │ │94 │獵日風暴 │2 │CD-R │ │ ├──┼───────┼───┼───┤ │ │95 │蒙娜麗莎的微笑│2 │CD-R │ │ ├──┼───────┼───┼───┤ │ │96 │騎士風雲錄 │2 │CD-R │ │ ├──┼───────┼───┼───┤ │ │97 │奶爸安親班 │2 │CD-R │ │ ├──┼───────┼───┼───┤ │ │98 │魔鬼複製人 │4 │CD-R │ │ ├──┼───────┼───┼───┤ │ │99 │太空戰士 │2 │CD-R │ │ ├──┼───────┼───┼───┤ │ │100 │蜘蛛人 │4 (起│CD-R │ │ │ │ │訴書誤│ │ │ │ │ │載為3 │ │ │ │ │ │) │ │ │ ├──┼───────┼───┼───┼─────┤ │101 │尖峰時刻2 │2 │CD-R │美商新線製│ ├──┼───────┼───┼───┤作股份有限│ │102 │魔鬼接班人 │2 │CD-R │公司 │ ├──┼───────┼───┼───┤ │ │103 │千鈞一刻 │2 │CD-R │ │ ├──┼───────┼───┼───┤ │ │104 │辣媽搶銀行 │2 │CD-R │ │ ├──┼───────┼───┼───┤ │ │105 │德州電鋸殺人狂│4 │CD-R │ │ ├──┼───────┼───┼───┤ │ │106 │蝴蝶效應 │2 │CD-R │ │ ├──┼───────┼───┼───┤ │ │107 │魔戒二部曲 │3 │CD-R │ │ ├──┼───────┼───┼───┤ │ │108 │魔戒三部曲 │2 │CD-R │ │ ├──┼───────┼───┼───┤ │ │109 │單刀直入 │2 │CD-R │ │ ├──┼───────┼───┼───┤ │ │110 │魔戒 │1 │CD-R │ │ ├──┼───────┼───┼───┤ │ │111 │夜魔俠 │2 │CD-R │ │ ├──┼───────┼───┼───┤ │ │112 │絕命終結站 │1 │CD-R │ │ ├──┼───────┼───┼───┼─────┤ │113 │誰與爭鋒 │1 │CD-R │美商聯美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14 │小偷遇到賊 │2 │CD-R │美商米高梅│ ├──┼───────┼───┼───┤影片股份有│ │115 │即時追捕 │2 │CD-R │限公司 │ ├──┼───────┼───┼───┤ │ │116 │金法尤物 │2 │CD-R │ │ ├──┼───────┼───┼───┤ │ │117 │槓上富家女 │4 │CD-R │ │ ├──┼───────┼───┼───┤ │ │118 │金髮尤物 │2 │壓片 │ │ ├──┼───────┼───┼───┼─────┤ │119 │香草天空 │2 │CD-R │美商派拉蒙│ ├──┼───────┼───┼───┤影片股份有│ │120 │命運交錯 │2 │CD-R │限公司 │ ├──┼───────┼───┼───┤ │ │121 │鬼計神偷 │2 │CD-R │ │ ├──┼───────┼───┼───┤ │ │122 │古墓奇兵2 │2 │CD-R │ │ ├──┼───────┼───┼───┤ │ │123 │搖滾校園 │2 │CD-R │ │ ├──┼───────┼───┼───┤ │ │124 │古墓奇兵 │2 │CD-R │ │ ├──┼───────┼───┼───┤ │ │125 │時時刻刻 │2 │CD-R │ │ ├──┼───────┼───┼───┤ │ │126 │教父3 │3 │CD-R │ │ ├──┼───────┼───┼───┤ │ │127 │不可能的任務2 │2 │CD-R │ │ ├──┼───────┼───┼───┤ │ │128 │瘋狂世界 │2 │CD-R │ │ ├──┼───────┼───┼───┤ │ │129 │教父 │2 │CD-R │ │ ├──┼───────┼───┼───┤ │ │130 │絕配冤家 │2 │CD-R │ │ ├──┼───────┼───┼───┼─────┤ │131 │惡魔咆哮等一四│354 │CD-R │著作權人不│ │ │九部 │ │ │詳 │ └──┴───────┴───┴───┴─────┘ 附表二: ┌──┬─────────┬──┬────────┐ │編號│電腦程式名稱 │數量│著作權人 │ │ │ │(片)│ │ ├──┼─────────┼──┼────────┤ │1 │PC-cillin 2002 │1(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 │ │ │起訴│ │ │ │ │書誤│ │ │ │ │載為│ │ │ │ │2) │ │ ├──┼─────────┼──┤ │ │2 │PC-cillin 2003 │1 │ │ ├──┼─────────┼──┤ │ │3 │PC-cillin 2004 │2 │ │ ├──┼─────────┼──┤ │ │4 │Server Protect │ │ │ │ │5.20 │1 │ │ ├──┼─────────┼──┼────────┤ │5 │遊戲修改大師 │1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 │6 │金碟2003(起訴書誤│4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 │ │載為金碟150) │ │有限公司 │ ├──┼─────────┼──┤ │ │7 │金碟2000(起訴書誤│1 │ │ │ │載為金碟2004) │ │ │ ├──┼─────────┼──┤ │ │8 │華康書法家 │1 │ │ ├──┼─────────┼──┤ │ │9 │繁簡世界通6.0 │1 │ │ ├──┼─────────┼──┼────────┤ │10 │真倚天屠龍記 │3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11 │仙狐奇緣 │6 │ │ ├──┼─────────┼──┼────────┤ │12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2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世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三國志7 │1 │ │ ├──┼─────────┼──┤ │ │14 │三國志8 │1 │ │ ├──┼─────────┼──┤ │ │15 │三國志8威力加強版 │1 │ │ ├──┼─────────┼──┤ │ │16 │三國志9 │3 │ │ ├──┼─────────┼──┤ │ │17 │三國志Battlefield │1 │ │ ├──┼─────────┼──┼────────┤ │18 │Photo Impect6.0 │1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 │19 │Photo Impect7.0 │2 │ │ ├──┼─────────┼──┤ │ │20 │Photo Impect8 │1 │ │ ├──┼─────────┼──┤ │ │21 │Video Studeo 7 │1 │ │ ├──┼─────────┼──┤ │ │22 │Cool 3D 2.5 │1 │ │ ├──┼─────────┼──┤ │ │23 │Cool 3D 3.0 │1 │ │ ├──┼─────────┼──┤ │ │24 │Cool 3D 3.5 │1( │ │ │ │ │起訴│ │ │ │ │書誤│ │ │ │ │載為│ │ │ │ │2) │ │ ├──┼─────────┼──┤ │ │25 │Cool 3D 2004 │1( │ │ │ │ │起訴│ │ │ │ │書漏│ │ │ │ │載)│ │ ├──┼─────────┼──┤ │ │26 │GIF Animator 5.0 │1 │ │ ├──┼─────────┼──┤ │ │27 │錄錄燒3 │1 │ │ ├──┼─────────┼──┤ │ │28 │DVD製片家 │1 │ │ ├──┼─────────┼──┤ │ │29 │繪聲繪影6.5 │1 │ │ ├──┼─────────┼──┤ │ │30 │繪聲繪影7.0 │1 │ │ ├──┼─────────┼──┤ │ │31 │DVD拍拍燒 │1 │ │ ├──┼─────────┼──┤ │ │32 │DVD拍拍燒2 │1 │ │ ├──┼─────────┼──┤ │ │33 │Media Studio.Pro6.│1 │ │ │ │5 │ │ │ ├──┼─────────┼──┤ │ │34 │DVD WorkShop │1 │ │ ├──┼─────────┼──┤ │ │35 │Photo Assistant │1 │ │ ├──┼─────────┼──┤ │ │36 │Photo Explorer 8 │1 │ │ ├──┼─────────┼──┤ │ │37 │我形我速4 │1 │ │ ├──┼─────────┼──┤ │ │38 │酷Young行動派 │1 │ │ ├──┼─────────┼──┼────────┤ │39 │魔獸爭霸3 │3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40 │魔獸爭霸3寒冰霸權 │1 │ │ ├──┼─────────┼──┤ │ │41 │暗黑破壞神 2 毀滅 │3 │ │ │ │之王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 押 物 品│數量 │備 註│ ├──┼────────┼───┼────────┤ │⒈ │電腦主機 │一台 │含螢幕、鍵盤、滑│ │ │ │ │鼠、二台燒錄器 │ ├──┼────────┼───┼────────┤ │⒉ │電腦主機 │一台 │含螢幕、鍵盤、滑│ │ │ │ │鼠、一台燒錄器 │ ├──┼────────┼───┼────────┤ │⒊ │印表機 │一台 │ │ ├──┼────────┼───┼────────┤ │⒋ │一對一光碟對拷機│一台 │ │ ├──┼────────┼───┼────────┤ │⒌ │空白光碟片 │一三八│ │ │ │ │片 │ │ ├──┼────────┼───┼────────┤ │⒍ │郵局代收貨價詳情│一批 │ │ │ │單 │ │ │ ├──┼────────┼───┼────────┤ │⒎ │郵局代收貨價詳情│一批 │ │ │ │單袋 │ │ │ ├──┼────────┼───┼────────┤ │⒏ │丙○○、黃倪秀子│三本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含提款卡一張) │ │ │ └──┴────────┴───┴────────┘ 附錄條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