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41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3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毆世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准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與綽號「阿龍」、自稱「陳三福」、「歐世賢」等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另名成年女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絡,由「陳三福」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向黃萬益承租臺南縣歸仁鄉○○路○段四二二號之廠房後,戊○○等人遂在上開處所虛設「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同年月十五日止,連續向亦勵光電科技公司(下稱亦勵公司)、朝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春公司)、擎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億公司)、信元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元公司)、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見得行公司)、凱勝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勝公司)、正興起重工程行(下稱正興工程行)、日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卯公司)等公司佯稱:欲購買雷射雕刻機等物;欲承租堆高機等物(其餘各公司所詐取貨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等語,並傳真訂購單予亦勵公司等公司,迨亦勵公司等公司傳真報價單予戊○○等人後,旋即與亦勵公司等公司簽約,並簽發付款人為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面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亦勵公司等公司,致亦勵公司等公司誤以為真,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送至上址「義鋒企業行」,並由戊○○等人簽收。嗣屆期亦勵公司等公司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提示均遭退票後,至「義鋒企業行」察看時,已人去樓空,復不見交付予戊○○等人之貨品,亦勵公司等公司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八分許,亦勵公司在臺南縣新市鄉○○路一八0號發覺遭騙之雷射雕刻機及電腦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亦勵公司等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毆世運固坦承曾將身分證交由不詳姓名之人用以申請支票帳戶,並陪同至銀行簽領支票,惟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當初與朋友二、三個人在高雄市新濱派出所後面的三角公園喝酒,阿龍他們幾個人走過來看我們都沒有工作,問我們要不要賺錢,說等到票出來要給我二萬,就從我口袋拿走我的身分證。後來第二次隔了三四天,他們又到公園來找我,強押我去辦理開戶手續,開完戶後放我走,才給我一萬五千元,但是證件沒有還我。我把身分證給別人,我伊承認有過失,但絕無參與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詐欺行為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係由被告與「阿龍」共同前往銀行及合作社申請並簽領等情,業據其坦承在卷,復有各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卷附可參,應可採認。被告於本件犯行,是否僅止於請領本件之支票供他人使用?或自己亦參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之經營?為被告是否被認定詐欺正犯之關鍵。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經由址設臺南縣歸仁鄉○○路○段四二二號之「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訂貨,送至上址,再由在該廠房內之人員,或以戊○○名義簽立契約,或出具被告戊○○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事後因支票屆期不獲兌現,被害人前往該廠址查看,發現所有物品業已搬遷一空,才知被騙等情,除經各該公司承辦人員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如表三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害人等係遭「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詐取貨物,受有損害,即可認定。 (三)「義鋒企業行」位在臺南縣歸仁鄉○○路○段四二二號之廠房,係「陳三福」其人,自稱被告戊○○為其外甥,持戊○○之身分證及戊○○簽發之支票,前往該廠址,與地主黃萬益簽訂租賃契約,黃萬益事後僅兌領其中一張三萬三千元之租金支票,其餘交付之支票均退票等情,業據證人黃萬益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工廠租賃契約書一份及被告簽發之支票五紙在卷可按。被告之身分證及支票一再出現在「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有關之交易中,其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的關係,令人存疑。 (四)信元鋁業公司(附表三編號四)副理,亦即代表該公司與「義鋒企業行」訂洽商本筆交易之甲○○到場證稱「到義鋒企業行在歸仁的廠房洽談訂貨細節時,有看一個小姐跟被告,因為被告行走不方便,所以印象深刻」;凱勝鋁業公司(附表三編號六)與「義鋒企業行」洽商買賣的會計丙○○到場結稱「是一個自稱戊○○以電話向我訂貨,我送貨過去時,當時現場有三個人,有戊○○,一個女孩子,還有一個年紀六七十歲的人,我問那位是戊○○,在庭之被告跟我說他是戊○○,並當場點貨無誤,戊○○叫女孩開支票給我,我開發票給他」;正興工程行(附表三編號七)的負責人丁○○亦到庭證稱「我有去義鋒公司歸仁廠房,是一個自稱歐世賢的人出面跟我接洽,月租兩萬,保證金二十萬,隔天我開堆高機過去交給歐世賢時,在庭的被告及另一位小姐都在場,歐世賢開戊○○為發票人的二萬及二十萬支票給我,因為被告走路一跛一跛的,所以記得」,被告既在甲○○、丙○○及丁○○三人前往臺南縣中山路三段四二二號「義鋒企業行」、「新正鋒有限公司」之廠房出貨或洽商業務時在場,且以其名下支票支付貨款,更在丙○○前往該廠房時表示伊即是戊○○,參諸上開諸證人僅因出貨或洽商業務才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有接洽,也才在該廠房見到被告,之前與被告並無恩怨,復據甲○○等三位證人證述明確,上開三位證人應無故意誣設被告必要,其等證述內容應屬真實可採。被告既在「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廠房出現,更以自己具名支票支付「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向其他公司訂貨所應給付之貨款,被告顯有參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營運。被告與承租廠房的「陳三福」、與其共同前往行庫開設存票存款帳戶的「阿龍」、在廠房出現之歐世賢及另名小姐間,就虛設行號,訂購貨物,詐取他人財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可認定。 (五)被告既有參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營運,雖然部分被害人在警詢時指稱並未見過被告,惟依前開三位到場證人之證述,「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現場工作人員顯然至少三位(戊○○、歐世賢及另名小姐)以上,部分被害人送貨到上開廠房時,未見到被告,被告可能臨時因故離開該廠房,情理上並非不可能,尚難據此即謂被告未參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經營。被告辯稱伊遭人強行取走身分證,根本未參與「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之營運,亦不認識上開證人等詞,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不符,核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附表一所載各公司行號,雖僅有三家公司之承辦人員到庭證述被告犯行,惟其餘之各家公司所提出之證據顯示,向他們以訂貨為由,詐取他們貨物之對象係被告參與營運之「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就上開犯行,自應與共同虛設「義鋒企業行」、「新正鋒企業有限公司」行號,向附表一各公司詐取財物之其他共犯共負詐欺刑責。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龍」、「陳三福」、「歐世賢」及另名成年女子等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戊○○與人虛設行號,並以無法兌現的支票詐取其他公司之財貨,於本件詐得財物三百餘萬元,惟其名下支票迄92.06.05為止,退票金額達八百四十八萬餘元,有臺灣票據交換所92.06.13 (九二)台票總字第二九六六 號函一紙在卷可參,其犯行所生危害非輕,更破壞社會商業交易之信賴關係,事後復否認犯行,以其下肢殘障為由,偽稱係遭不明人士強行取走身分證等詞置辯,顯無悔意,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 司 名 稱 │ 貨品名稱 │ 日 期 │ 價 格 │ ├──┼─────────┼───────┼────────┼───────────┤ │一 │亦勵光電科技公司 │雷射雕刻機(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百五十二萬二千五百元│ │ │ │式為EZ─LA│四日 │ │ │ │ │SAR YLD│ │ │ │ │ │─60E、規格│ │ │ │ │ │為60W Nd│ │ │ │ │ │.. YAG、│ │ │ │ │ │序號S/N..│ │ │ │ │ │91030) │ │ │ ├──┼─────────┼───────┼────────┼───────────┤ │二 │朝春生物科技公司 │蓬萊酒1800│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十八萬二百元 │ │ │ │瓶、瑞穗甜葡萄│四日 │ │ │ │ │酒1560瓶 │ │ │ ├──┼─────────┼───────┼────────┼───────────┤ │三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擎億柴油發電機│九十一年十二月五│二十二萬五百元 │ │ │ │組、機型CIG│日 │ │ │ │ │─2056─Y│ │ │ │ │ │、機號SER─│ │ │ │ │ │221229 │ │ │ ├──┼─────────┼───────┼────────┼───────────┤ │四 │信元鋁業有限公司 │鋁擠型W497│九十一年十二月六│四十二萬一千六百三十八│ │ │ │90H共502│日 │元 │ │ │ │6.1公斤 │ │ │ ├──┼─────────┼───────┼────────┼───────────┤ │五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純矽共1053│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十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九│ │ │ │3公斤 │二日 │元 │ ├──┼─────────┼───────┼────────┼───────────┤ │六 │凱勝鋁業有限公司 │鋁片(厚度1.│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十六萬四千六百元 │ │ │ │2尺、寬度2尺│三日 │ │ │ │ │、長度4尺)共│ │ │ │ │ │三噸 │ │ │ ├──┼─────────┼───────┼────────┼───────────┤ │七 │正興起重工程行 │承租小松牌堆高│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十萬元 │ │ │ │機、機型FD2│五日 │ │ │ │ │5、引擎號碼1│ │ │ │ │ │68053、製│ │ │ │ │ │造號碼83BZ│ │ │ │ │ │N3─1329│ │ │ │ │ │、黃藍色 │ │ │ ├──┼─────────┼───────┼────────┼───────────┤ │八 │日卯實業有限公司 │石墨坩堝二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十四萬元 │ │ │ │型號CP─18│三日 │ │ │ │ │00鋁用) │ │ │ └──┴─────────┴───────┴────────┴───────────┘ 附表二: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公司名稱 │ 面 額 │ 付款人 │ ├──┼───────┼────────┼───────┼──────┼──────┤ │一 │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信元鋁業股份有│四十萬九千五│臺南市第三信│ │ │ │十八日 │限公司 │百元 │用信作社 │ ├──┼───────┼────────┼───────┼──────┼──────┤ │二 │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見得行股份有限│三十五萬九千│同右 │ │ │ │十七日 │公司 │四百元 │ │ ├──┼───────┼────────┼───────┼──────┼──────┤ │三 │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凱勝鋁業股份有│二十四萬四千│同右 │ │ │ │十五日 │限公司 │六百元 │ │ ├──┼───────┼────────┼───────┼──────┼──────┤ │四 │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正興起重工程行│二十萬元 │同右 │ │ │ │ │ │ │ │ ├──┼───────┼────────┼───────┼──────┼──────┤ │五 │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卯實業股份有│十四萬元 │同右 │ │ │ │日 │限公司 │ │ │ ├──┼───────┼────────┼───────┼──────┼──────┤ │六 │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擎億股份有限公│二十萬五百元│同右 │ │ │ │十六日 │司 │ │ │ ├──┼───────┼────────┼───────┼──────┼──────┤ │七 │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亦勵電科技公 │七十二萬五千│同右 │ │ │ │一日 │司 │元 │ │ ├──┼───────┼────────┼───────┼──────┼──────┤ │八 │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月三│亦勵電科技公 │七十二萬五千│同右 │ │ │ │十一日 │司 │元 │ │ └──┴───────┴────────┴───────┴──────┴──────┘ 附表三: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提 出 之 出 貨 相 關 資 料 │ ├──┼──────────┼─────────────────┤ │ │ 亦勵光電科技公司 │1、支票二紙 │ │一 │ │2、雷射雕刻機之買賣契約書 │ │ │ │ │3、亦勵公司報價單 │ │ │ │4、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 │ │ │ │ 照片十幀 │ ├──┼──────────┼─────────────────┤ │二 │ 朝春生物科技公司 │1、義鋒企業行訂購單 │ │ │ │2、朝春公司報價單 │ ├──┼──────────┼─────────────────┤ │三 │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1、支票一紙 │ │ │ │2、擎億公司出貨單 │ │ │ │3、買賣合約書 │ │ │ │4、統一發票、進口報單 │ │ │ │5、保證書 │ ├──┼──────────┼─────────────────┤ │四 │ 信元鋁業有限公司 │1、支票一紙 │ │ │ │2、信元公司鋁材交運單二 │ │ │ │3、信元公司請款明細表 │ │ │ │4、報價單 │ ├──┼──────────┼─────────────────┤ │五 │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1、支票一紙 │ │ │ │2、見得行公司銷貨單 │ │ │ │3、統一發票一紙 │ │ ├──┼──────────┼─────────────────┤ │六 │凱勝鋁業有限公司 │1、支票一紙 │ │ │ │2、凱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 │ │ │ │3、義鋒企業行訂購單 │ ├──┼──────────┼─────────────────┤ │七 │正興起重工程行 │1、支票一紙 │ │ │ │2、堆高機租賃合約書 │ │ │ │3、堆高機品質保證書 │ ├──┼──────────┼─────────────────┤ │八 │日卯實業有限公司 │1、支票一紙 │ │ │ │2、日卯公司送貨單 │ │ │ │3、石墨坩堝照片二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