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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975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件裁定進行簡式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合計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尚在緩刑期間內,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緩刑因而撤銷,二案接續執行,於92年5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2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

二、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1月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91年1月3日出所),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月4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4年4月1日下午某時許起至94年4月10日止,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某不詳地點加油站廁所內等地,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4月12日晚上10時許,為警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五五號「雙子星檳榔攤」內查獲,當場扣得安非他命二包(合計重三點一公克),及賴雅玲所有之吸管二支、燈泡乙個、小布袋乙只等物,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四、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不諱,並有長榮大學出具之尿液檢驗確認報告,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重3.1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1月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91年1月3日出所),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月4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概括犯意,連續自94年4月1日下午某時許起至94年4月10日止,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某不詳地點加油站廁所內等地,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係屬再犯。

三、查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及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竟再施用,顯見其意志不堅,復參酌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白色粉末二包(合計重3.1公克),經鑑定,其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查獲之吸管二支、燈泡乙個、小布袋乙只被告供承係另案被告賴雅玲所有,此與沒收條件不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書記官 韓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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