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62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7037、7277、8430、8502、9146、9231、9454、10437號,94年度偵字第10707、11274號),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之鑰匙肆支,均沒收。 事 實 一、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得各該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電腦主機、螢幕、音響、戒指、項鍊、MP3隨身聽及機車等物,得手後,除以所竊得之機車供己騎乘代步之用外,其餘之物則將之變賣,用以充為平日生活之所需並賴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經警通知到案說明,而主動帶同員警前去台南縣永康市○○街八十五號前空地,尋獲附表編號三六號之機車一部,並扣得鑰匙一支。又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丑○○騎乘所竊得附表編號四四號(即車牌號碼TMH─○九八號)輕機車,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街九十巷三十號前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三支,後經丑○○帶同員警前往台南縣永康市○○路六一九巷八十八弄八十一號旁廢棄市場,尋獲附表編號四五、四六、四七、四八號機車各一部、及附表編號四三號(車牌號碼NLY─六五五號)之車牌一面等物,而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迭據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G○○(即被告之母)、寅○○、宙○○、I○○、N○○、黃○○、V○○、B○○、戌○○、M○○、Q○○、D○○、戊○○、王泳淇、申○○、己○○、U○○、E○○、K○○、巳○○、酉○○、午○○、H○○、地○○、亥○○、A○○、C○○、卯○○、T○○、子○○、S○○、玄○○、天○○、F○○、未○○、L○○、宇○○、庚○○、R○○、丁○○、丙○○、J○○、壬○○、甲○○、LUU VIEN BIEU(越南籍、中文姓名劉遠標)、P○○、癸○○、辰○○、O○○、辛○○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現場照片六十八張、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十七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八紙、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一紙及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四紙等附卷可稽,及鑰匙四支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實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時陳稱:「(職業?)水電工,在我三舅麻豆口做水電工,但工作不穩定,薪水也不多」、「(為何一再犯案?)想轉賣花用」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二三一號卷第八頁),並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在舅舅那裡從事水電工作,每月薪資約一萬二千元,不夠花用,所以才去偷手機等物變賣得款花用等語,又參以被告於短期間內所為竊盜次數合計多達四十七次(扣除機車部分),足見被告確有反覆為竊盜犯行,並藉竊盜所得,作為生活之資,恃以維生甚明。揆諸前開判例,顯見被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四、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因未審酌被告係恃行竊營生之事實,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聲請人雖僅就被告附表編號四九、五十號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至四八號之竊盜犯行、及附表編號五一至五四號之竊盜犯行,既與前揭論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公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判,併此敘明。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非佳,並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現正執行中),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竟不知悔改,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金錢,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財物以為變賣,並以之為常業,造成對社會、他人之危害與不安,犯罪之手段、目的,所得財物之價值,所犯情節,及犯後尚能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鑰匙四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行為態樣 │ 竊得財物 │備註│ │ │ │(被害人)│ │ │ │ ├──┼────┼─────┼─────┼──────┼──┤ │ 一 │94年4月2│台南縣永康│與人交談而│國際牌行動電│ │ │ │日上午11│市○○○街1│趁人不注意│話一支(序號│ │ │ │時許 │19巷4號前 │之際,徒手│000000000000│ │ │ │ │(乙○○)│竊取他人置│993號,內含 │ │ │ │ │ │於機車車籃│門號00000000│ │ │ │ │ │內之財物 │20號SIM卡一 │ │ │ │ │ │ │張) │ │ ├──┼────┼─────┼─────┼──────┼──┤ │ 二 │94年4月1│台南縣永康│趁家中無人│電腦主機一台│ │ │ │8日下午2│市○○○路│之際而竊取│ │ │ │ │時許 │119巷11弄3│ │ │ │ │ │ │號(G○○│ │ │ │ │ │ │即被告之母│ │ │ │ │ │ │,親屬間竊│ │ │ │ │ │ │盜業據告訴│ │ │ │ │ │ │) │ │ │ │ ├──┼────┼─────┼─────┼──────┼──┤ │ 三 │94年4月1│台南縣永康│佯與人交談│MOTOROLA廠牌│ │ │ │9日下午1│市○○路78│,而趁人不│行動電話一支│ │ │ │時20分許│5號「遊戲 │注意之際徒│(序號353522│ │ │ │ │阜網咖」(│手竊取 │000000000號 │ │ │ │ │寅○○) │ │) │ │ ├──┼────┼─────┼─────┼──────┼──┤ │ 四 │94年4月1│台南縣永康│趁家中無人│電腦螢幕一台│ │ │ │9日下午2│市○○○路│之際而竊取│ │ │ │ │時許 │119巷11弄3│ │ │ │ │ │ │號(G○○│ │ │ │ │ │ │即被告之母│ │ │ │ │ │ │,親屬間竊│ │ │ │ │ │ │盜業據告訴│ │ │ │ │ │ │) │ │ │ │ ├──┼────┼─────┼─────┼──────┼──┤ │ 五 │94年4月2│同上 │同上 │床頭音響一組│ │ │ │0日下午2│ │ │ │ │ │ │時許 │ │ │ │ │ ├──┼────┼─────┼─────┼──────┼──┤ │ 六 │94年4月2│同上 │同上 │戒指一只、項│ │ │ │1日下午2│ │ │鍊一條 │ │ │ │時許 │ │ │ │ │ ├──┼────┼─────┼─────┼──────┼──┤ │ 七 │94年5月2│台南縣永康│佯裝購物,│戒指一只 │ │ │ │日晚上9 │市○○○街1│趁店員不注│ │ │ │ │時許 │號「STO│意之際徒手│ │ │ │ │ │P超商」(│竊取 │ │ │ │ │ │宙○○) │ │ │ │ ├──┼────┼─────┼─────┼──────┼──┤ │ 八 │94年5月3│台南縣永康│佯稱欲購買│仁寶廠牌行動│ │ │ │日上午11│市○○○街2│行動電話,│電話一支 │ │ │ │時許 │43號「新迅│並趁店員不│ │ │ │ │ │廉通信行」│注意之際徒│ │ │ │ │ │(I○○)│手竊取 │ │ │ ├──┼────┼─────┼─────┼──────┼──┤ │ 九 │94年5月4│台南縣永康│佯裝借用電│G─PLUS廠牌 │ │ │ │日晚上7 │市○○○路│話,趁店員│行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52巷66號「│不注意之際│ │ │ │ │ │玖隆通信行│徒手竊取 │ │ │ │ │ │」(N○○│ │ │ │ │ │ │) │ │ │ │ ├──┼────┼─────┼─────┼──────┼──┤ │ 十 │94年5月6│台南縣永康│佯裝購物,│大霸廠牌行動│ │ │ │日下午1 │市○○○街│並趁店員不│電話一支(內│ │ │ │時許 │191號「淘 │注意之際徒│含門號096022│ │ │ │ │氣貓便利商│手竊取 │7708號SIM卡 │ │ │ │ │店」(張淑│ │一張) │ │ │ │ │微) │ │ │ │ ├──┼────┼─────┼─────┼──────┼──┤ │十一│94年5月8│台南縣永康│佯裝借用電│NEC廠牌行動 │ │ │ │日下午2 │市○○○街│話而趁機徒│電話一支(序│ │ │ │時許 │74巷19之5 │手竊取 │號0000000000│ │ │ │ │號(V○○│ │29452號,內 │ │ │ │ │) │ │含門號092607│ │ │ │ │ │ │8208號SIM卡 │ │ │ │ │ │ │一張) │ │ ├──┼────┼─────┼─────┼──────┼──┤ │十二│94年5月1│台南市北區│佯稱欲購買│NOKIA廠牌行 │ │ │ │0日下午7│公園路992 │行動電話,│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號「全全通│趁店員不注│內含門號0958│ │ │ │ │通信行」(│意之際徒手│885371號SIM │ │ │ │ │B○○) │竊取 │卡一張) │ │ ├──┼────┼─────┼─────┼──────┼──┤ │十三│94年5月1│台南縣永康│同上 │OKWAP廠牌行 │ │ │ │1日中午1│市○○路46│ │動電話一支 │ │ │ │2時50分 │8號「信勃 │ │ │ │ │ │許 │通信行」(│ │ │ │ │ │ │戌○○) │ │ │ │ ├──┼────┼─────┼─────┼──────┼──┤ │十四│94年5月1│台南縣仁德│同上 │OKWAP廠牌行 │ │ │ │1日下午2│鄉○○路65│ │動電話一支 │ │ │ │時許 │7號「億盛 │ │ │ │ │ │ │通信行」(│ │ │ │ │ │ │M○○) │ │ │ │ ├──┼────┼─────┼─────┼──────┼──┤ │十五│94年5月1│台南縣永康│同上 │國際廠牌行動│ │ │ │1日晚上 │市○○路61│ │電話一支(內│ │ │ │8時45分 │1號「明谷 │ │含門號091777│ │ │ │許 │電信行」(│ │7093號SIM卡 │ │ │ │ │Q○○) │ │一張) │ │ ├──┼────┼─────┼─────┼──────┼──┤ │十六│94年5月1│台南市安南│同上 │三星廠牌行動│ │ │ │3日下午2│區○○路1 │ │電話一支(序│ │ │ │時許 │段624之11 │ │號0000000000│ │ │ │ │號「新繪電│ │92978號,內 │ │ │ │ │器生活館」│ │含門號093280│ │ │ │ │(D○○)│ │2874號SIM卡 │ │ │ │ │ │ │一張) │ │ ├──┼────┼─────┼─────┼──────┼──┤ │十七│94年5月1│台南縣永康│同上 │亞太廠牌行動│ │ │ │3日晚上9│市○○路25│ │電話一支 │ │ │ │時許 │6號「亞太 │ │ │ │ │ │ │通信行」(│ │ │ │ │ │ │戊○○) │ │ │ │ ├──┼────┼─────┼─────┼──────┼──┤ │十八│94年5月1│台南市北區│同上 │PHILIPS廠牌 │ │ │ │4日上午1│西門路3段2│ │行動電話一支│ │ │ │1時許 │40號「易通│ │(序號352752│ │ │ │ │通信行」(│ │000000000號 │ │ │ │ │王泳淇) │ │) │ │ ├──┼────┼─────┼─────┼──────┼──┤ │十九│94年5月1│台南市東區│同上 │SOUTCC廠牌行│ │ │ │7日晚上9│長榮路2段9│ │動電話一支(│ │ │ │時50分許│2號「七十 │ │序號00000000│ │ │ │ │一通訊行」│ │0000000號) │ │ │ │ │(申○○)│ │ │ │ ├──┼────┼─────┼─────┼──────┼──┤ │二十│94年5月2│台南縣永康│佯裝應徵工│光寶廠牌行動│ │ │ │0日上午1│市○○○街│作,趁機徒│電話一支(內│ │ │ │0時許 │45號「楹慶│手竊取 │含門號092911│ │ │ │ │工程行」(│ │9952號SIM卡 │ │ │ │ │己○○) │ │一張) │ │ ├──┼────┼─────┼─────┼──────┼──┤ │二一│94年5月2│台南市北區│佯稱欲購買│MOTOROLA廠牌│ │ │ │0日下午1│開元路359 │行動電話,│行動電話一支│ │ │ │時50分許│號「全虹通│趁店員不注│ │ │ │ │ │信行」(羅│意之際徒手│ │ │ │ │ │嘉芳) │竊取 │ │ │ ├──┼────┼─────┼─────┼──────┼──┤ │二二│94年5月2│台南縣新化│同上 │NOKIA廠牌行 │ │ │ │0日晚上9│鎮○○路24│ │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2號「奕泰 │ │序號00000000│ │ │ │ │通信行」(│ │0000000號) │ │ │ │ │E○○) │ │ │ │ ├──┼────┼─────┼─────┼──────┼──┤ │二三│94年5月2│台南縣新市│同上 │GEO廠牌行動 │ │ │ │1日下午1│鄉○○街14│ │電話一支(序│ │ │ │時許 │9號「震旦 │ │號0000000000│ │ │ │ │通信行」(│ │58948號,內 │ │ │ │ │K○○) │ │含門號091608│ │ │ │ │ │ │4590號SIM卡 │ │ │ │ │ │ │一張) │ │ ├──┼────┼─────┼─────┼──────┼──┤ │二四│94年5月2│台南縣永康│佯裝購物,│NOKIA廠牌行 │ │ │ │1日晚上1│市○○路46│趁店員不注│動電話一支(│ │ │ │0時40分 │1號「豬仔 │意之際徒手│內含門號0916│ │ │ │許 │超商」(周│竊取 │619177號SIM │ │ │ │ │倍儀) │ │卡一張) │ │ ├──┼────┼─────┼─────┼──────┼──┤ │二五│94年5月2│台南市安南│佯稱欲購買│KPT廠牌行動 │ │ │ │5日上午1│區○○路1 │行動電話,│電話一支(序│ │ │ │0時40分 │段190號「 │趁店員不注│號0000000000│ │ │ │許 │神腦通信行│意之際徒手│97802號) │ │ │ │ │」(酉○○│竊取 │ │ │ │ │ │) │ │ │ │ ├──┼────┼─────┼─────┼──────┼──┤ │二六│94年5月2│台南市北區│同上 │華碩廠牌行動│ │ │ │5日下午2│文賢路1094│ │電話一支(序│ │ │ │時54分許│號「聯強通│ │號0000000000│ │ │ │ │信行」(林│ │77397號) │ │ │ │ │志遠) │ │ │ │ ├──┼────┼─────┼─────┼──────┼──┤ │二七│94年5月3│台南市安南│同上 │NOKIA廠牌行 │ │ │ │0日中午1│區○○路1 │ │動電話一支(│ │ │ │2時55分 │段218號「 │ │序號00000000│ │ │ │許 │全虹通信行│ │0000000號) │ │ │ │ │」(H○○│ │ │ │ │ │ │) │ │ │ │ ├──┼────┼─────┼─────┼──────┼──┤ │二八│94年5月3│台南縣永康│同上 │G─PLUS廠牌 │ │ │ │0日晚上9│市○○路4 │ │行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號「嘉豪通│ │(序號354602│ │ │ │ │訊行」(唐│ │000000000號 │ │ │ │ │守信) │ │) │ │ ├──┼────┼─────┼─────┼──────┼──┤ │二九│94年6月 │台南縣善化│同上 │皮爾卡登廠牌│ │ │ │初 │鎮○○路20│ │行動電話一支│ │ │ │ │9號「東洲 │ │(序號355560│ │ │ │ │通訊行」(│ │000000000號 │ │ │ │ │亥○○) │ │) │ │ ├──┼────┼─────┼─────┼──────┼──┤ │三十│94年6月 │台南市安平│同上 │LG廠牌行動電│ │ │ │初 │區○○路54│ │話一支(序號│ │ │ │ │1之1號「神│ │000000000000│ │ │ │ │腦國際通訊│ │889號) │ │ │ │ │行」(張瑞│ │ │ │ │ │ │珍) │ │ │ │ ├──┼────┼─────┼─────┼──────┼──┤ │三一│94年6月4│台南市北區│同上 │NOKIA廠牌行 │ │ │ │日上午10│開元路120 │ │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號「翔盛通│ │序號00000000│ │ │ │ │訊行」(許│ │0000000號) │ │ │ │ │淑惠) │ │ │ │ ├──┼────┼─────┼─────┼──────┼──┤ │三二│94年6月8│台南市東區│同上 │MOTOROLA廠牌│ │ │ │日晚上8 │中華東路3 │ │行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段111號「 │ │(序號353505│ │ │ │ │世盟通訊行│ │000000000號 │ │ │ │ │」(卯○○│ │) │ │ │ │ │) │ │ │ │ ├──┼────┼─────┼─────┼──────┼──┤ │三三│94年6月1│台南縣永康│同上 │REX廠牌行動 │ │ │ │1日下午2│市○○路27│ │電話一支(序│ │ │ │時25分 │0號「馬克 │ │號0000000000│ │ │ │許 │電訊科技有│ │02048號) │ │ │ │ │限公司」(│ │ │ │ │ │ │T○○) │ │ │ │ ├──┼────┼─────┼─────┼──────┼──┤ │三四│94年6月1│台南市金華│同上 │KTP廠牌行動 │ │ │ │1日晚上8│路3段180號│ │電話一支(序│ │ │ │時20分許│「長欣通訊│ │號00000000 │ │ │ │ │行」(李益│ │0000000號) │ │ │ │ │民) │ │ │ │ ├──┼────┼─────┼─────┼──────┼──┤ │三五│94年6月1│台南縣永康│同上 │NOKIA廠牌行 │ │ │ │6日中午1│市○○○路│ │動電話一支 │ │ │ │2時30分 │566之5號「│ │ │ │ │ │許 │萬泰通訊行│ │ │ │ │ │ │」(S○○│ │ │ │ │ │ │) │ │ │ │ ├──┼────┼─────┼─────┼──────┼──┤ │三六│94年6月1│台南縣永康│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QN│ │ │ │8日上午6│市○○路82│開啟機車電│九─三八○號│ │ │ │時許 │7號之9前(│門而竊取 │輕機車 │ │ │ │ │玄○○) │ │ │ │ ├──┼────┼─────┼─────┼──────┼──┤ │三七│94年6月1│台南縣善化│佯稱欲購買│皮爾卡登廠牌│ │ │ │8日下午4│鎮○○路20│行動電話,│行動電話一支│ │ │ │時30分許│9號「東洲 │趁店員不注│(序號355560│ │ │ │ │通訊行」(│意之際徒手│000000000號 │ │ │ │ │天○○) │竊取 │) │ │ ├──┼────┼─────┼─────┼──────┼──┤ │三八│94年6月2│台南市臨安│同上 │A─PLUS廠牌 │ │ │ │0日上午1│路2段173號│ │行動電話一支│ │ │ │0時許 │「百勝通訊│ │(序號350483│ │ │ │ │行」(郭高│ │000000000號 │ │ │ │ │源) │ │) │ │ ├──┼────┼─────┼─────┼──────┼──┤ │三九│94年6月2│台南市安南│佯稱購車而│OKWAP廠牌行 │ │ │ │0日下午4│區○○路3 │趁機徒手竊│動電話一支(│ │ │ │時許 │段201號「 │取 │內含門號0927│ │ │ │ │北安車業行│ │075713號SIM │ │ │ │ │」(未○○│ │卡一張) │ │ │ │ │) │ │ │ │ ├──┼────┼─────┼─────┼──────┼──┤ │四十│94年6月2│台南縣麻豆│佯稱欲購買│BENTEN廠牌行│ │ │ │2日下午2│鎮○○路16│行動電話,│動電話二支(│ │ │ │時許 │之2號「真 │趁店員不注│序號00000000│ │ │ │ │善美通訊行│意之際徒手│0000000號) │ │ │ │ │」(L○○│竊取 │ │ │ │ │ │) │ │ │ │ ├──┼────┼─────┼─────┼──────┼──┤ │四一│94年6月2│台南市北區│同上 │MOTOROLA廠牌│ │ │ │2日晚上7│公園路77號│ │行動電話一支│ │ │ │時30分許│「儀電通訊│ │(序號353108│ │ │ │ │行」(徐麗│ │000000000號 │ │ │ │ │娟) │ │) │ │ ├──┼────┼─────┼─────┼──────┼──┤ │四二│94年6月2│台南縣新化│同上 │三星廠牌行動│ │ │ │3日晚上8│鎮○○路29│ │電話二支(內│ │ │ │時30分許│號「大湧通│ │含門號092266│ │ │ │ │信行」(石│ │6366號SIM卡 │ │ │ │ │崑龍) │ │一張) │ │ ├──┼────┼─────┼─────┼──────┼──┤ │四三│94年6月2│台南縣永康│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NL│ │ │ │8日晚上9│市○○街85│開啟機車電│Y─六五五號│ │ │ │時許 │號前(鄭米│門而竊取 │重機車 │ │ │ │ │桂) │ │ │ │ ├──┼────┼─────┼─────┼──────┼──┤ │四四│94年6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車牌號碼TM│ │ │ │9日下午1│市○○○街1│ │H─○九八號│ │ │ │時許 │39巷44弄41│ │輕機車 │ │ │ │ │號前(王金│ │ │ │ │ │ │桂) │ │ │ │ ├──┼────┼─────┼─────┼──────┼──┤ │四五│94年7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車牌號碼UW│ │ │ │日上午6 │市○○○路│ │A─○二三號│ │ │ │時許 │74號地下停│ │輕機車 │ │ │ │ │車場內(王│ │ │ │ │ │ │文成) │ │ │ │ ├──┼────┼─────┼─────┼──────┼──┤ │四六│94年7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車牌號碼UZ│ │ │ │日上午10│市○○○路│ │P─○五七號│ │ │ │時許 │104巷8號前│ │輕機車 │ │ │ │ │(J○○)│ │ │ │ ├──┼────┼─────┼─────┼──────┼──┤ │四七│94年7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車牌號碼RW│ │ │ │日上午11│市○○路61│ │九─三○六號│ │ │ │時許 │9巷88弄8號│ │輕機車 │ │ │ │ │前(壬○○│ │ │ │ │ │ │) │ │ │ │ ├──┼────┼─────┼─────┼──────┼──┤ │四八│94年7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車牌號碼ZW│ │ │ │日上午11│市○○○路│ │F─○九○號│ │ │ │時30分許│123巷21弄2│ │輕機車 │ │ │ │ │號前(尤秋│ │ │ │ │ │ │華) │ │ │ │ ├──┼────┼─────┼─────┼──────┼──┤ │四九│94年4月2│台南縣永康│佯稱找人而│易利信牌行動│ │ │ │6日上午1│市○○街37│趁機徒手竊│電話一支(內│ │ │ │0時許 │6巷9號(LU│取 │含門號091713│ │ │ │ │U VIEN BIE│ │7715號SIM卡 │ │ │ │ │U,越南籍 │ │一張) │ │ │ │ │) │ │ │ │ ├──┼────┼─────┼─────┼──────┼──┤ │五十│94年4月2│台南縣永康│佯稱借用電│MOTOROLA牌 │ │ │ │7日上午1│市○○街24│話而趁機徒│行動電話一支│ │ │ │0時許 │4巷56號( │手竊取 │(內含門號09│ │ │ │ │P○○) │ │00000000號SI│ │ │ │ │ │ │M卡一張) │ │ ├──┼────┼─────┼─────┼──────┼──┤ │五一│94年6月2│台南市安南│佯稱欲購買│國際牌行動電│ │ │ │日上午11│區○○路1 │行動電話,│話一支(序號│ │ │ │時許 │段318號「 │趁店員不注│為Z000000000│ │ │ │ │長欣通訊生│意之際,徒│000000000號 │ │ │ │ │活館」(吳│手竊取 │) │ │ │ │ │燕如) │ │ │ │ ├──┼────┼─────┼─────┼──────┼──┤ │五二│94年6月1│台南市南區│同上 │G─PLUS牌行 │ │ │ │0日下午1│灣裡路237 │ │動電話一支 │ │ │ │時許 │號「聯瑋通│ │ │ │ │ │ │訊行」(杜│ │ │ │ │ │ │錦山) │ │ │ │ ├──┼────┼─────┼─────┼──────┼──┤ │五三│94年6月2│台南縣永康│同上 │CYQVE牌MP3隨│ │ │ │5日晚上9│市○○○街│ │身聽一台 │ │ │ │時30分許│201號1樓「│ │ │ │ │ │ │達通通訊行│ │ │ │ │ │ │」(O○○│ │ │ │ │ │ │) │ │ │ │ ├──┼────┼─────┼─────┼──────┼──┤ │五四│94年6月2│台南市東區│同上 │KTP─588行動│ │ │ │8日晚上1│崇信街32號│ │電話一支 │ │ │ │0時20分 │「東明通訊│ │ │ │ │ │許 │行」(吳明│ │ │ │ │ │ │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