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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欽賢卓穎毓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53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靜娟」應更正為「法官莊玉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靜娟」,顯係「法官莊玉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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