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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1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53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毒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吸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其本質仍屬「病犯」,僅戕害其自身身心,尚未生巨大危害於整體社會,犯後於偵查中供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2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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