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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8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1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原聲請書所載「甲○○前因竊盜等案件」部分補充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竊盜部分之犯罪事實為:侵入他人住宅竊盜皮包後,拿取皮包內之信用卡預借現金)」。

㈡證據部分:補充「本院87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8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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