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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8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2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58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8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