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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3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8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

核退字第八一號),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五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及依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後,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意圖銷售擅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扣除編號十四及二六)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附表改引用為簡易判決附表一外,餘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李建隆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卷附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授權書影本、節錄自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之網拍資料、被告郵局存摺影本、宅急便收執連聯、掛號包裹托運單、限時掛號收據、現場照片八幀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押物扣案。

(四)查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世界貿易組織(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復查南韓為世界貿易組織亞太地區會員國之一,故而南韓國民之著作自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在此敘明。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查獲日止即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行,加以本案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達二千餘片,被告又係以市價不高之空白光碟燒錄後,以每部影片二百六十元之代價販售獲利,且被告自承係因父母親車禍受傷而無法繼續工作,房屋貸款無法繳納故以販售其重製之盜版光碟作為照顧父母之生活費用,顯見其犯罪所得應足以供其日常生活所需,本院審酌上情,復參酌扣案之燒錄機高達十二台等情,因認被告甲○○以犯本案犯行獲取利益,並恃該收入維生,以之為常業至明。核被告以擅自重製遊戲光碟之方式為常業,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常業,應論以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竟罔顧他人智慧財產結晶,以前述方式剽竊他人智慧財產,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數量高達一萬餘片,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甚鉅,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扣除編號十四及二六)二一七0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加螢幕)二臺、電腦燒錄機十二臺、棉套一萬零六百八十只、空白光碟片三千只、半成品廢片二千片等物,乃係被告供犯本案擅自重製光碟常業罪即製作盜版光碟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被告所有,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 佳 祥

              書記官 顏 惠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片名                 │ 數量     │ 著作權人         │
│    │                        │          │                  │
├──┼────────────┼─────┼─────────┤
│一  │窈窕淑女                │二八片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二  │秦王李世民              │九八片    │華亞國際事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三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      │五八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四  │霹靂末世錄              │十六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五  │必勝奉順英              │四四片    │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
│    │                        │          │公司              │
├──┼────────────┼─────┼─────────┤
│六  │All in            │五七片    │富康興業有限公司  │
├──┼────────────┼─────┼─────────┤
│七  │火鳥                    │二六片    │永峰國際多媒體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八  │新娘十八歲              │六二片    │永峰國際多媒體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九  │美人魚                  │三二片    │協和影視有限公司  │
├──┼────────────┼─────┼─────────┤
│十  │親愛的你                │十六片    │協和影視有限公司  │
├──┼────────────┼─────┼─────────┤
│十一│情敵                 │三七片    │協和影視有限公司  │
├──┼────────────┼─────┼─────────┤
│十二│美麗的陽光              │十六片    │弘恩影業有限公司  │
├──┼────────────┼─────┼─────────┤
│十三│告白                  │十八片    │全泰視廳有限公司  │
├──┼────────────┼─────┼─────────┤
│十四│不詳                  │二八片    │全泰視廳有限公司  │
├──┼────────────┼─────┼─────────┤
│十五│茱麗葉的男朋友          │二四片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十六│敢愛                │十九片    │華亞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十七│青出於藍                │六十片    │弘音影視有限公司  │
├──┼────────────┼─────┼─────────┤
│十八│情書                │二十片    │中藝國際多媒體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十九│皇太子的初戀            │二四片    │齊威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二十│風雲                │四二片    │含銓國際有限公司  │
├──┼────────────┼─────┼─────────┤
│二一│金枝慾孽                │三十片    │弘音影視有限公司  │
├──┼────────────┼─────┼─────────┤
│二二│冬季戀歌                │二八片    │全泰視廳有限公司  │
├──┼────────────┼─────┼─────────┤
│二三│初戀                  │二十片    │基林企業有限公司  │
├──┼────────────┼─────┼─────────┤
│二四│嫂子十九歲              │三十片    │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
├──┼────────────┼─────┼─────────┤
│二五│霹靂之龍城聖影          │三十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二六│皇太子的初戀            │二六片    │不詳              │
├──┼────────────┼─────┼─────────┤
│二七│愛上女主播              │二十片    │協和影視有限公司  │
├──┼────────────┼─────┼─────────┤
│二八│情定大飯店              │二十片    │協和影視有限公司  │
├──┼────────────┼─────┼─────────┤
│二九│爭分奪影                │三十片    │弘音影視有限公司  │
├──┼────────────┼─────┼─────────┤
│三十│小島老師                │二十片    │基林企業有限公司  │
├──┼────────────┼─────┼─────────┤
│三一│九皇座                  │三十四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三二│李世民                  │四十片   │華亞國際多媒體    │
├──┼────────────┼─────┼─────────┤
│三三│楚漢驕雄                │三十片    │弘音有限公司      │
├──┼────────────┼─────┼─────────┤
│三四│百萬新娘              │二四片    │含銓國際有限公司  │
├──┼────────────┼─────┼─────────┤
│三五│霹靂闔城雪印            │二二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三六│霹靂劫之末世路          │二六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三七│布袋戲霹靂萬里征途     │五三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三八│布袋戲霹靂兵燹       │四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三九│布袋戲霹靂刀鋒       │二五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十│布袋戲霹靂闔程血印      │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一│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七十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二│布袋戲霹靂封靈島      │十六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三│布袋戲霹靂刀鋒       │二一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四│布袋戲霹靂劍蹤       │三六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五│布袋戲霹靂圖騰       │四二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六│布袋戲霹靂刀鋒       │十七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七│布袋戲霹靂劍蹤       │二四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八│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三八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四九│布袋戲霹靂末世錄       │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十│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十四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一│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二三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二│布袋戲霹靂九皇座       │四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三│布袋戲霹靂兵燹        │二十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四│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十三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五│布袋戲萬里征途     │三二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六│布袋戲霹靂九皇座       │二三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七│布袋戲霹靂九皇座       │十六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八│布袋戲霹靂龍圖霸業      │十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五九│布袋戲霹靂闔程血印      │十九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六十│布袋戲霹靂封靈島      │二片      │霹靂國際多媒體    │
├──┼────────────┼─────┼─────────┤
│六一│巴黎戀人        │二一二片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六二│峇里島的日子        │二二片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六三│大長今                  │七二片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六四│天國的階梯              │八四片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六五│百萬朵玫瑰              │五十片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附註:                                                        │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七與二二為同品│
│  名,故本附表同列於編號十七中。                              │
│㈡上開編號十四及編號二六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
│  清單或為品名不詳、或為著作權人不詳,依事實認定有疑而為有利被│
│  告之認定原則,爰不列入本案被告重製之仿冒光碟之犯罪事實內,故│
│  扣除上開之光碟片後,本案被告供作重製仿冒光碟之光碟片共為二一│
│  七0片。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一  │電腦(主機加螢幕)  │二臺            │
├──┼──────────┼────────┤
│二  │電腦燒錄器          │十二臺          │
├──┼──────────┼────────┤
│三  │棉套                │一萬零六百八十只│
├──┼──────────┼────────┤
│四  │空白光碟片          │三千片          │
├──┼──────────┼────────┤
│五  │半成品廢片          │二千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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