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華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代表人
- 兼被告
- 甲○○
- 被告
- 西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華億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西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又被告甲○○為被告華億公司之代表人,黃瑞霖係西富公司之受雇人,彼等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核被告華億公司與西富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處罰金。爰審酌被告甲○○等之犯罪動機、手段、妨害投標之公正性、影響投標結果之程度、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政府採購法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