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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4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0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明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於民國94年5月底某日,在臺南市○○路與康樂街口之寶貝熊超商內,拾獲吳世皇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機車駕照、提款卡保險卡及行車執照各乙張等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警循線查獲。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被害人吳世皇之本院訊問時之指訴。(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4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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