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甲○○ 莊媚云 莊凱仁 原告兼上二人 乙○○ 法 定 代理人 共 同 施煜培律師 訴 訟 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黃郁智即百利土地包工業 黃振惠即皇統工程行 正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馮勇 法 定 代理人 被 告 臺南縣七股鄉公所 法 定 代理人 蔡舜忠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