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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鄧希賢張銘晃包梅真

  • 當事人
    嬴利蕾絲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26號自 訴 人 嬴利蕾絲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市 代 表 人 蘇全木 自訴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無罪。 事 實 一、甲○○為「法億特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三四0號二樓,下稱法億特公司)實際負責人,乙○○則為該公司業務,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間起為該公司股東。詎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無付款之意,仍由乙○○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至臺南市○○○路○段二六0號「嬴利蕾絲有限公司」(下稱嬴利公司)向嬴利公司董事兼業務蔡宗佑誆稱:因接獲臺北貿易公司成衣訂單出口至美國,擬向嬴利公司訂購蕾絲布一批云云,隨後並選定蕾絲布貨樣,經蔡宗佑告以外銷貨品付款條件為交貨後數日內以現金或即期票付款,乙○○又佯稱:該批蕾絲布尚需運至越南加工製成成衣出口至美國,希望採月結方式請款,由嬴利公司於翌月月初交付請款單,交付帳單數日後即可前往收取現金或十五日內之即期票云云,致蔡宗佑不疑有他,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總值新臺幣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元貨品(詳如附表一所示),運至臺南市○○路○段七十巷一0一A十二號法億特公司之貨櫃。嗣九十三年六月初,嬴利公司業務蔡宗佑依約定向乙○○請領九十三年五月間貨款一百二十三萬二千元,竟不獲付款,且推稱貨款須找甲○○請領。經向甲○○催討後,甲○○雖交付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支票,惟屆期經提示,均未獲兌現,其中法億特公司更已成為拒絕往來戶。嬴利公司因不甘受損,乃繼續發函催討,甲○○又向蔡宗佑佯稱:願將法億特公司對「佳煜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二三二號,下稱佳煜公司)應收取之代工款一百五十三萬元讓與嬴利公司云云,且書立讓與書藉以拖延。嗣嬴利公司聯絡佳煜實業有限公司後,該公司告以僅欠法億特公司十萬元代工款。嬴利公司不得已又向甲○○催討,甲○○乃交付附表二編號四至五所示票據,惟屆期仍不獲兌現,至此,嬴利公司始知受騙。 二、案經嬴利公司提起訴自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甲○○固均坦承向嬴利公司共訂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元蕾絲布,惟均矢口否認有詐欺之意,乙○○辯稱:我在訂貨時公司雖有虧損,但公司所訂貨物確實有送去越南、做成成衣後也外銷到美國,貨品銷售到美國之後所收貨款在何處,我並不知情,這要問老闆甲○○云云;甲○○辯稱:當初在購買這批蕾絲布時,公司營運完全正常,然因公司當時向臺北「捷榮國際有限公司」購買約一千餘萬元布匹,做成成衣後,約在九十三年六月底七月初時,請臺北另一家「佑杰有限公司」出口到美國,此批貨品公司本應有約二千萬元收入,然「佑杰有限公司」僅陸陸續續給付公司約一千三百萬元貨款,這筆貨款僅有少部分匯入公司帳戶,大部分貨款由「佑杰有限公司」直接開信用狀予「捷榮國際有限公司」去押匯。公司就是因這筆交易產生虧損,開始在九十三年六、七月間跳票,但我有預計要以公司在越南之土地償還欠款,然蘇全木先生不同意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自訴人提出「法億特實業有限公司」布單採購訂單四紙、估價單七紙、嬴利蕾絲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二紙、附表二所示票據共六紙為憑、甲○○書立之讓與書一紙等為憑。 ㈡被告二人雖辯稱:該批蕾絲確實運送至越南加工製成成衣後,出口至美國,公司係因與「佑杰有限公司」及「捷榮國際有限公司」交易後造成嚴重虧損,而無力付款予自訴人云云,惟被告二人迄至審結為止,就上開所辯,並未提出諸如:貨物出口至越南、美國,或接獲美國何家公司訂貨之單據,或法億特公司使用之帳戶,甚或「佑杰有限公司」、「捷榮國際有限公司」之住址等證據,以供本院憑查,是其二人所辯自不足採。被告甲○○為法億特公司實際負責人,就公司向自訴人訂貨後之流向,竟無法提出證據或指出證明方法以資證明,且事後又一再拖欠不付款,甚至以虛構對「佳煜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自訴人,顯見被告甲○○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另被告乙○○不僅為法億特公司業務,參與本案貨品之訂購,且依卷附法億特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乙○○同時為該公司股東,足認乙○○並非僅單純為一名聽命行事之員工,而係參與實際經營,從而可見被告乙○○就本案詐欺犯行,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事證已明,被告乙○○、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甲○○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固無前科,素行良善,惟被告二人詐騙所得高達一百五十餘萬元,造成自訴人損失不貲,且犯後又飾詞狡辯,未見絲毫悔意,迄又未賠償自訴人任何損失,及被告二人於本案所居主從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貳、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丙○○為法億特公司董事長,明知法億特公司並無資力,竟與乙○○、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至嬴利公司,向董事兼業務蔡宗佑表示,其與胞弟丙○○現經營法億特公司,因接獲臺北貿易公司成衣訂單,擬向自訴人訂購蕾絲布一批,付款方式採月結,於翌月月初接獲自訴人交付帳單數日後,以現金或十五日內之即期票支付云云,致自訴人誤信為真,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交付貨物。詎到期後經自訴人請款,甲○○所交付之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支票竟不獲兌現,之後甲○○又騙稱要將對佳煜公司一百五十三萬元債權讓與自訴人,經自訴人查證後,佳煜公司僅欠法億特公司十萬元代工款,嗣甲○○又交付附表二編號四至五所示票據,惟到期仍不獲兌現。因認被告丙○○與同案被告乙○○、甲○○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自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法億特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貨品訂單三紙、估價單七紙、對帳單二紙、存證信函、附表二之票據、債權讓與書等資為論據。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依其於準備程序中所述,堅詞否認與同案被告乙○○及甲○○共同詐欺,辯稱:我僅是法億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上負責人是甲○○,且我被公司長期被派到越南處理生產事務,公司向何家廠商訂購布,我大部分都不知道,我實際上沒有參與到公司經營及帳款等事務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固提出貨品訂單三紙、估價單七紙、對帳單二紙、存證信函、附表二票據、債權讓與書等為據,惟上開證據僅足證明代表法億特公司向自訴人訂購布批者為被告乙○○,事後一再拖延拒不付款者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甲○○,並無法證明被告丙○○參與謀議或分擔何部分犯罪行為之實施。另自訴人提出之法億特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固登載被告丙○○為公司負責人,惟被告丙○○已否認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且自訴人亦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同案被告甲○○,顯見依法億特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亦不足證明被告丙○○與本案詐欺犯行有任何關聯。是自訴人提出之證據並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丙○○犯罪之確信,依法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四、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明文。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因本院認應諭知被告丙○○無罪判決,依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附表一 ┌──────┬─────────┬────┬───┬─────┐ │ 出貨日期 │ 貨品名稱 │ 數量 │ 單價 │ 小計 │ ├──────┼─────────┼────┼───┼─────┤ │93年5月11日 │特力卡多15#水藍色 │9409.00 │22.00 │206998 │ ├──────┼─────────┼────┼───┼─────┤ │93年5月11日 │16D三角光特印花布 │6076.00 │37.00 │224812 │ │ │(粉、雙藍) │ │ │ │ │ ├─────────┼────┼───┼─────┤ │ │特力多15#粉色 │1000.00 │22.00 │22000 │ ├──────┼─────────┼────┼───┼─────┤ │93年5月13日 │16D三角光特力可多-│1990.00 │65.00 │129350 │ │ │植絨布 │ │ │ │ │ ├─────────┼────┼───┼─────┤ │ │特力多15#粉色 │1936.00 │22.00 │42592 │ ├──────┼─────────┼────┼───┼─────┤ │93年5月20日 │16D三角光特力可多-│4400.00 │65.00 │286000 │ │ │植絨布 │ │ │ │ ├──────┼─────────┼────┼───┼─────┤ │93年5月26日 │16D三角光特力可多-│4935.00 │65.00 │320775 │ │ │植絨布 │ │ │ │ ├──────┼─────────┼────┼───┼─────┤ │93年6月8日 │16D三角光特印花布 │6125.00 │37.00 │226625 │ │ ├─────────┼────┼───┼─────┤ │ │20D美國網 │2230.00 │15.50 │34565 │ ├──────┼─────────┼────┼───┼─────┤ │93年6月8日 │16D三角光特力可多-│665.00 │65.00 │43225 │ │ │植絨布 │ │ │ │ ├──────┴─────────┴────┴───┴─────┤ │ 總計: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票號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 │ 到期日 │ │ │ │ ├──┼─────┼──────┼─────┼────┼────┤ │一 │AS0000000 │93年9月30日 │120000元 │法億特實│臺灣中小│ │ │ │同上 │ │業有限公│企業銀行│ │ │ │ │ │司 │臺南分行│ ├──┼─────┼──────┼─────┼────┼────┤ │二 │HN0000000 │93年10月10日│500000元 │業成企業│高雄區中│ │ │ │同上 │ │有限公司│小企銀大│ │ │ │ │ │ │發分行 │ ├──┼─────┼──────┼─────┼────┼────┤ │三 │HN0000000 │93年10月20日│612000元 │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 │四 │SA0000000 │94年3月15日 │400000元 │陳正成 │誠泰銀行│ │ │ │同上 │ │ │鳳山分行│ ├──┼─────┼──────┼─────┼────┼────┤ │五 │CH472770 │94年1月7日 │500000元 │甲○○ │ │ │ │(本票) │94年2月30日 │ │ │ │ ├──┼─────┼──────┼─────┼────┼────┤ │六 │CH472771 │94年1月7日 │630000元 │甲○○ │ │ │ │(本票) │94年3月3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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