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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瑛宗陳映佐徐千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限制住居在臺南縣安定鄉蘇厝村蘇厝三○四之二號住處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與共同被告乙○○於審理中均坦認其等犯行不諱,本案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判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並當庭陳明其現住所及聯絡方式,本院審酌前情,認為被告前揭羈押事由雖仍繼續存在,但現已無非予羈押即難進行審判、執行之必要性,得以限制住居代羈押執行,故准予限制被告住居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鄭秀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