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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434、2835號)及移送併辦 (95年度毒偵字第286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 (含袋共重約零點陸公克)、含有海洛因之峰牌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 (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 (含袋共重約零點陸公克)、含有海洛因之峰牌香菸壹支、安非他命壹包 (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補述:

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更改為,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止;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更改為,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㈡證據除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者外,復有:

①長榮大學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出具之確認報告一紙。

②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64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③本院扣案物品清單一紙。

④獲案毒品表一紙。

⑤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

⑥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200005961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⑦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20000596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 甲○○ 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