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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823號),及聲請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317、395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91年1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5日上午10時許止,連續在臺南縣新化鎮○○路200巷21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自94年8月份某日起至95年2月5日下午3時許止,亦連續在臺南縣新化鎮○○路200巷21號住處內,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9月2日為警查獲,並經警採尿送驗而驗得尿液中有安非他命與海洛因在人體水解成之嗎啡反應。又於94年9月23日晚上10時許,在台南縣新化鎮○○路地政事務所前,因共乘機車行跡可疑,同意為警採尿送驗有甲基安非他命與嗎啡反應。復於同年月30日下午因涉竊盜案件,為警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聲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時、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最後一次係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等情(參95年度毒偵字第395號卷第10頁)。且被告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所採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鴉片類之嗎啡(即海洛因在人體內水解還原而成)反應、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所採尿液檢驗結果確有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鴉片類之嗎啡、於同年九月三十日所採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反應等情,有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與十月二十一日之篩檢藥物確認報告三份附警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戒治期滿,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號施用毒品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務部檢察書類電腦查詢系統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即應予論罪科刑。被告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列為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處分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件犯罪,顯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戒治處分而記取教訓,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併案部份,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4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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