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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鄭文祺林中如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邱銘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因被告否認犯罪,恐其勾串共犯之供述,所涉犯復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延長羈押間二月在案。

二、茲再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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