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及移送併辦 (94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補述: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更改為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 乙○○ 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