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緝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上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溪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 百二十三萬八千三百三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六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