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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瑛宗

原告
上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溪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八千三百三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六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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