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五年執助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一號刑事確定判決內被告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一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確定。茲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