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另案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乙○○』署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甲○○』署押」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關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乙○○』署押」之記載,顯係「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甲○○』署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