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 ①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②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③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