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47號
- 自訴人
- 鉅霖企業社即張耿賓
- 被告
- 乙○○
樓之3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