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內所載「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八五0號」,均更正為「九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五0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所載「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八五0號」,顯係「九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五0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