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七頁),竟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