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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侯明正魏玉英程克琳

附民原告   燦光電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銘浤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5,160元,並自8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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