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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彭喜有王慧娟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附民被告  玉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素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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