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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彭喜有王慧娟李東柏

  • 當事人
    乙○○○甲○○玉鼎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附民被告  玉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素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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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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