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豐源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五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業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七一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