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公訴檢察官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龍律師
- 被告
- 戊○○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不爭執:
一、甲○○、乙○○二人係位於臺南市○○路四二八號「日盛租賃企業行」員工。戊○○係位於同市○○區○○路三段一一八號「藝龍鐘錶行」負責人。
二、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莊憲倫」之成年男子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時許,持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手錶五支(為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九○巷二七號住處,遭不明之人士所竊取)前往「日盛租賃行」,以新臺幣十一萬八千元之對價,出賣予甲○○。
三、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九時三十分許,持前開手錶前往「藝龍鐘錶行」,以新臺幣十一萬八千元之對價,出賣予戊○○。
四、戊○○將上開手錶其中一支(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一所示),交由不知情之林庭旭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張貼拍賣之訊息,並將該只手錶郵寄予不知情之吳文斌,請吳文斌代為轉交予得標買受人。經丙○○在網路上發現該拍賣訊息,報警處理始循線在前開「藝龍鐘錶行」內及吳文斌處扣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手錶五支。
爭執:
一、甲○○是否明知不爭執事項之買賣標的係屬贓物?待證事項為本件買賣是否符合中古鐘錶交易之一般通常狀況?
二、甲○○為前開交易時,乙○○是否在場?有無參與?如有參與,參與程度(對於贓物之認識、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否已達共同正犯之判定標準?
三、如乙○○對於爭執事項不成立共同正犯,則乙○○將手錶出售予戊○○,是否另成立搬運或牙保贓物罪?
四、戊○○是否明知不爭執事項之買賣標的係屬贓物?待證事項為本件買賣是否符合中古鐘錶交易之一般通常狀況?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