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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3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公訴檢察官 丁○○
被告
甲○○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被告
戊○○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

不爭執:

一、甲○○、乙○○二人係位於臺南市○○路四二八號「日盛租賃企業行」員工。戊○○係位於同市○○區○○路三段一一八號「藝龍鐘錶行」負責人。

二、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莊憲倫」之成年男子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時許,持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手錶五支(為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九○巷二七號住處,遭不明之人士所竊取)前往「日盛租賃行」,以新臺幣十一萬八千元之對價,出賣予甲○○。

三、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九時三十分許,持前開手錶前往「藝龍鐘錶行」,以新臺幣十一萬八千元之對價,出賣予戊○○。

四、戊○○將上開手錶其中一支(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一所示),交由不知情之林庭旭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張貼拍賣之訊息,並將該只手錶郵寄予不知情之吳文斌,請吳文斌代為轉交予得標買受人。經丙○○在網路上發現該拍賣訊息,報警處理始循線在前開「藝龍鐘錶行」內及吳文斌處扣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手錶五支。

爭執:

一、甲○○是否明知不爭執事項之買賣標的係屬贓物?待證事項為本件買賣是否符合中古鐘錶交易之一般通常狀況?

二、甲○○為前開交易時,乙○○是否在場?有無參與?如有參與,參與程度(對於贓物之認識、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否已達共同正犯之判定標準?

三、如乙○○對於爭執事項不成立共同正犯,則乙○○將手錶出售予戊○○,是否另成立搬運或牙保贓物罪?

四、戊○○是否明知不爭執事項之買賣標的係屬贓物?待證事項為本件買賣是否符合中古鐘錶交易之一般通常狀況?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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